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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藝術行政見習員
部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入職條件:
申請人須–
(甲)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乙)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試卷中取得「二級」成績及在中文運用試卷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見註 (4)];及
(丙) 操流利英語及廣東話。
職責:
受聘人將獲委派於康文署轄下的指定辦事處,接受以下職務的培訓–
(1) 管理或籌劃文化場地 (包括演藝場地、體育館、博物館及圖書館);或
(2) 籌辦及推廣演藝活動;或
(3) 票務系統管理;或
(4) 協助舉辦宣傳活動及推廣文化節目及展覽。
薪酬:每月港幣18,325元 (合約期內薪酬不變)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會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為期24個月。此職位將不會有續約安排。薪酬在合約期內維持不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的規定適用於藝術行政見習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