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先後有5人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連同本案47名被告,全部皆由總裁判官兼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審理。而今次是蘇官首度批准國安案被告保釋。儘管如此,律政司提出覆核保釋決定;而按照法例規定,一旦律政司表明提出覆核,裁判官必須將被告羈留扣押,以待48小時內處理。前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現已私人執業的辯方資深大律師許紹鼎庭上要求主控官交代,覆核決定是否由律政司司長本人直接授權。惟蘇官未待主控官回應,便稱現在或許並非適當場合考究此議題。
律政司今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H條,申請覆核批准保釋的決定。蘇官解釋,由於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批保釋的決定,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I條,一經申請,則裁判官必須下令繼續羈押被告,並通知司法常務官,在48小時內帶到高院原訟庭法官席前。
在蘇官宣佈即時還押15人後,前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今次代表被告林景楠的資深大律師許紹鼎,要求主控官交代此決定是否由律政司司長本人直接授權(delegate)。惟蘇官未待主控官回應,便稱現在或許並非適當場合考究此議題,他亦不會理會律政司的指示內容。
根據法例,若被告不獲准保釋,可以每八日向原審裁判官覆核保釋申請,亦可直接向高院提出申請。惟即使被告獲裁判官批准保釋,亦不代表他們可立即步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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