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岡幼稚園因家長投訴而要求小朋友退學?

蟲不豬

3 回覆
1 Like 0 Dislike
蟲不豬 2021-03-03 10:07:58
原來個校長係「五個小孩的校長」個個呂麗紅

https://www.facebook.com/652388971/posts/10158943096868972/?d=n

【 #元岡幼稚園 聲稱要對我們作出法律行動】

0. 寫在前頭,元岡幼稚園是我們很希望入讀的學校,入讀前亦有賴朋友的協助,如今一事理應跟相關朋友打聲招呼,但事出突然加上時勢所限來不及通知,謹此道歉。另外,我完全知道這不是一個好的時機去請大家關注小孩們雞毛蒜皮的事情,然而,#制度 的 #崩壞就是這樣一點一點,毫無行政程序可言,#解決提出問題的人,這也算是香港處景的縮影,生活上的民主化是我們如今需要緊守的原則,所以打擾大家了,尤其是全文很長。

1. 事件時序是這樣的:今年學校突然要求家長要在手冊上填寫監護人,關於這項要求,家長是沒有收到通告的,只有一條班主任要求填寫的whatsapp錄音。就此本身我沒有什麼堅持的,但有一位同班同學家長表示已經填了父母及緊急聯絡人,就拒絕重覆填寫,爭持之下,校方表示不填寫就請家長另覓學校。技術上而言,不是開除學籍,而是勸退。

2. 這件事在我們家裡引起很大的討論,我和W都無法接受家長對學校提出異議就被要求退學,事件已遠超填不填寫監護人的問題,我們以家長及學校持分者的身份發信請學校向全體家長解釋,以重建家教互信。信件內容並無針對任何校內人士,無一字針對 #呂麗紅校長,相反,我們肯定呂校長的教學理念,願意給予學校benefit of doubt。於是我們於星期一早上八點許於K2家長網課群組傳出投訴信並抄送學校電郵,一小時後我被校方從家長群組裡移除。(投訴信見下方附件一)

3. 今晨八時許,校方單方面向其他K2家長發信(下方附件二),指對本人誹謗呂校長並會作出 #法律行動。我等了四小時,仍然沒有任何校方的人員或法律代表來與我聯絡,亦未收到所謂的追究另函,難免令人聯想校方之發言是企圖達到 #殺一儆百 的作用,實際上校方對家長意見視若無睹亦非一朝一夕,但此處不贅,有機會另文再述。

4. 既然溝通之路斷,那我只能用我的方法來追究學校了,故先上傳我和W寫的投訴信(附件一)及學校的回應(附件二),歡迎記者朋友查問。

5. 針對學校的教學問題,會另文再寫。

::::::::::[2018]補充:::::::::::
樓下有朋友查了監護人定義,感激,並貼此處以正視聽。

查咗少少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父母」的權責大於「監護人」,兩者是不同概念。

//兒童「監護權」的概念在本地法規中並無明確定義。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改會)發表的《兒童監護權報告書》,「監護權」通 常指「一種法律地位,而某人是根據這種法律地位在兒童父母其中一方或雙方去世後對兒童行使父母權利及權能」。因此,雖然「監護人」一詞間中與「父母」一詞同義通用,但通常是指兒童父母一方或雙方去世時,由父母或法院委任以對兒童行使父母權利和權能的「父母替代人」, 而此人本身並非兒童的父或母。//

//儘管如此,我們須注意在某些方面,監護人與父母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舉例來說 —(a) 如監護人去世,受監護的兒童無權繼承其無遺囑遺產。如受監護兒童去世,監護人亦無權申索其遺產;以及(b) 不可透過監護人取得公民地位以及因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而引致的刑事責任//

https://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c/bc57/papers/bc571103cb2-2447-2-c.pdf

二、委任具法律效力的「監護人」有既定程序,唔係求其隨便填個名就係。

//6.父母及監護人委任監護人的權力
(3)本條所指的委任須以書面作出,並須註明日期及 ——
(a)由作出委任的人簽署,或由另一人按作出委任的人的指示,在作出委任的人面前簽署;並
(b)由2名見證人見證。//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3!zh-Hant-HK
我愛我男友 2021-03-03 10:22:42
泛民愛販民 2021-03-03 10:26:57
笑撚左,自己信埋哂啲垃圾校長,自食其果啦
吹水台自選台熱 門最 新手機台時事台政事台World體育台娛樂台動漫台Apps台遊戲台影視台講故台健康台感情台家庭台潮流台美容台上班台財經台房屋台飲食台旅遊台學術台校園台汽車台音樂台創意台硬件台電器台攝影台玩具台寵物台軟件台活動台電訊台直播台站務台黑 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