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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6/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控方陳詞沒有補充,但針對辯方陳詞有回應:
-辯方稱係控方證物D2嘅片段中唔到被告向警方照射,但警員指雷射筆只係短短照左幾秒,片段影唔到不足為奇。
-辯方證人即被告上司解釋左被告為何會藏有手套、雷射筆等工具,但被告工餘時間攞物件黎攻擊警方亦屬犯罪
辯方陳詞沒有補充,但針對控方陳詞有回應:
-當時即使PW1說法指稱有人企出路中間,PW2有人係人群中見到有疑人,但兩位證人對人群觀察好大差異,兩位證人分別稱 30米 同70米,可見證人嘅可信性未必可靠。
-PW2稱佢哋係步行過去,PW2稱視線一路都沒有離開過疑人,但PW1只係睇住被告轉入鴉打街人群。辯方立場係被告不是疑人,當疑人係轉彎位,好大機會會跟甩左疑人,警員亦指只係憑印象認出與疑人衣著類似嘅人,並唔係本案被告。
-辯方證人指聽唔到彌敦道有警員叫咪,但無證據顯示警方當時叫咪嘅情況有描述,因此控方說法並唔正確。
鄭官回應辯方大律師:
-控方稱即使警方幾多次叫咪,但對該名人士有否干犯藏有攻擊性武器並沒有影響。
-鄭官以廚師為例,稱如果一個廚師管有一把菜刀好正常,但如果攞菜刀做違法就係犯法,同本案相似。
辯方再補充係主問時,點解辯方證人們無走出去解釋,DW1當時諗唔到點樣可以令被告,然後最後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無問到,情況可以理解,DW2亦有嘗試問咩事去嘗試理解。
案件即日1030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