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管有雷射筆 鄭念慈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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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6 11:00: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8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速報:🥳罪名不成立🥳
2021-02-06 11:01:26
2021-02-06 11:01:57
做咩呢排轉死性
之前有幾條索帶都要坐半年
宜家有雷射"鎗"都判無罪?
2021-02-06 11:02:0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8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6/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控方陳詞沒有補充,但針對辯方陳詞有回應:
-辯方稱係控方證物D2嘅片段中唔到被告向警方照射,但警員指雷射筆只係短短照左幾秒,片段影唔到不足為奇。
-辯方證人即被告上司解釋左被告為何會藏有手套、雷射筆等工具,但被告工餘時間攞物件黎攻擊警方亦屬犯罪

辯方陳詞沒有補充,但針對控方陳詞有回應:
-當時即使PW1說法指稱有人企出路中間,PW2有人係人群中見到有疑人,但兩位證人對人群觀察好大差異,兩位證人分別稱 30米 同70米,可見證人嘅可信性未必可靠。
-PW2稱佢哋係步行過去,PW2稱視線一路都沒有離開過疑人,但PW1只係睇住被告轉入鴉打街人群。辯方立場係被告不是疑人,當疑人係轉彎位,好大機會會跟甩左疑人,警員亦指只係憑印象認出與疑人衣著類似嘅人,並唔係本案被告。
-辯方證人指聽唔到彌敦道有警員叫咪,但無證據顯示警方當時叫咪嘅情況有描述,因此控方說法並唔正確。

鄭官回應辯方大律師:
-控方稱即使警方幾多次叫咪,但對該名人士有否干犯藏有攻擊性武器並沒有影響。
-鄭官以廚師為例,稱如果一個廚師管有一把菜刀好正常,但如果攞菜刀做違法就係犯法,同本案相似。

辯方再補充係主問時,點解辯方證人們無走出去解釋,DW1當時諗唔到點樣可以令被告,然後最後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無問到,情況可以理解,DW2亦有嘗試問咩事去嘗試理解。

案件即日1030進行裁決
2021-02-06 11:02:38
有法治了。。。
2021-02-06 11:04:51
2021-02-06 11:05:31
律政司又上訴啦係咪?
2021-02-06 11:07:36
鄭官同水官交換咗角色
2021-02-06 11:08:02
鄭念慈做咩

連續兩單正常判刑啦喎
2021-02-06 11:08:44
下?竟然?一定有古怪
2021-02-06 11:09:00
嗰個係東區鄭紀航,大仆街來
2021-02-06 11:09:38
你認錯人
2021-02-06 11:10:55
紀航同念慈兩個都係大仆街,唔駛爭啦
2021-02-06 11:12:08
全部都係紅官 不用分那麼細
2021-02-06 11:17:01
好似好耐冇見紀航
2021-02-06 11:18:40
2021-02-06 11:19:24
-99 vs -100
2021-02-06 11:21:12
等睇大波驊又跳出嚟
2021-02-06 11:26:40
2021-02-06 11:30:05
其實重點唔係有冇雷射筆,之前都已經係屈,今次個被告跟本就唔係抗爭場合拉到,本身件嘢又係返工用,POPO口供又9up明顯鳩拉交數。

佢相信你係黃,你係抗爭者,帶支牙簽都變長身木制武器
2021-02-06 11:44:55
2021-02-06 12:08:55
27歲地盤工人涉在前年11月在油麻地示威活動中,以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他否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在審訊時指自己當時與友人在餐廳用餐。鄭念慈裁判官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出裁決,指被告的確有工作需要使用雷射筆、口罩、勞工手套等物件,控方未能穩妥地證實被告便是當日使用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的男子,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鄭念慈裁判官裁決時指,警方指出案發當日有一名男子在案發地點以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被告指自己當日與3名友人到餐廳吃飯,飯後再到果汁店聊天,當時不可能出現在警方防線附近。被告的上司作供時清晰詳細解釋,被告工作上需以雷射筆指揮貨車需要或不需要入油,口罩及勞工手套等是工作用途,工作地點亦沒有為員工提供貯物櫃,故員工需隨身攜帶涉案物品。

鄭官接納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原因,但本案重點爭議是被告有否用雷射筆射向警方防線作傷人之用,而涉案片段只顯示案發現場有多名黑衣示威者,但「係咪被告就好難講」。鄭官認為控方未能穩妥地證實被告便是當日使用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的男子,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2021-02-06 1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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