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駕駛」正確應為「 狂亂駕駛」, 屬<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嘅罪行 (而非「 道路交通條例」), 主要針對非法賽車的司機.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3條 - 各類車輛的司機因狂亂駕駛而傷人:
任何人在 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 狂亂駕駛、 賽車或 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 或故意疏忽, 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 即屬犯罪, 可處監禁2年.
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 第37條 - 危險駕駛:
任何人在 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2. 狂亂駕駛與危險駕駛嘅主要分別, 在於狂亂駕駛法例條文中嘅 "故意" 兩字 - "...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 或故意疏忽...". 危險駕駛嘅司機可以係因唔小心犯錯 / 疏忽而被告危險駕駛. 但狂亂駕駛嘅司機就係因某 d 專登做嘅事, 例如昨晚班友非法實車及見到 d 車重故意衝埋去而被告狂亂駕駛.
兩樣野黎,唔好睇個名就以為嚴重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