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禁蒙面法生效,多區有市民遊行反對立法。一名實驗室助理在屯門街頭遭警方截停拘捕,並被指藏有雷射筆。涉案助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日受審。辯方指被告遇上警員截查時,已將雙手放在胸前並張開雙掌,以示不反抗,但仍遭警員用警棍打頭打手,事後需送院接受開顱手術,並在深切治療部留醫,手部亦骨折;獲准匿名的警員供稱揮棍只為自保。另有警員承認未有即場檢取被告身上雷射筆,因他不認為屬危險品、亦不認為可用以傷害他及同袍。
辯方問沈為何不在現場召換救護車送被告到醫院,沈解釋當時被告已止血,被告亦能與他對答,且擔心現場有人搶犯或圍堵警方,上級亦指令將所有被捕人士押回警署,故押解被告到警署。
沈同意在現場發現被告腰帶綁有一支雷射筆,但不認為屬於危險品或可傷害他及同袍,因當時被告已被制服,且有同袍在附近。沈解釋,若是從被告身上檢獲刀,會立即檢取。辯方進一步追問沈:「你冇喺現場檢取雷射筆,是因為認為雷射筆非如刀般危險?」沈同認意辯方所指。
辯方直言,涉案口罩並非被告所有,而是沈將當晚其餘被捕10名人士的口罩誤當成被告的,再將口罩放入被告背囊,沈不同意。辯方再向沈出示警方所拍的證物照片,以及顯示放有被告個人財物的照片,兩張照片均不見口罩。沈此時才答:「我都唔知點解。」但他仍否認將其他被捕人士口罩「調亂」當成被告的。聆訊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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