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個月附近有人養狗,d 狗吠聲無咩改善
我間房係紅色位置,極度應聲成日噪到我訓唔到覺
但係藍色位置既廳同走廊,狗吠聲係好輕微好細
唔知關唔關建築設計/聲音傳播影響導致
我懷疑同怕個主人就咁關隻狗係房由佢吠以為唔影響到人就當無野但其實好影響我
第一步想搵出係邊個單位同個主人傾傾先,諗住逐層敲鐵通引狗吠
想請教巴絲有無其他好意見?
B. 刑事責任
1. 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
根據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2(1)(d)條 ,任何動物或禽鳥,其飼養的地方或方式足以構成妨擾,或足以損害或危害健康;構成私人滋擾的基本原則亦可應用於此(請參考 私人滋擾 > 甚麼行為構成的滋擾可遭起訴? )。
食環署負責處理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詳情請參考 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 > 補償 )。
2. 動物產生的噪音
根據香港法例 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 第5(3)條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或雀鳥發出擾人的噪音,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元( 《噪音管制條例》 第5(5)條 )。
法庭會以一般人的合理容忍程度斷定噪音是否擾人。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愛珍 一案中,法庭便認為,狗隻持續吠叫30分鐘或以上便可構成滋擾。
3. 控制狗隻
根據香港法例 第421章《狂犬病條例》 第23條 ,除非狗隻已繫有狗帶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否則不得出現於(a)公眾地方;或(b)其他地方,而按常理狗隻處於該地方可遊蕩至公眾地方。如有違反,狗隻的畜養人及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許該狗隻在該地方出現的人,均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
此條例適用於所有品種和大小的狗隻,如有證明顯示被告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違例,則可以此作辯護。
《狂犬病條例》 第7條 訂明,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特准人員可捕捉及扣留任何在公眾地方出現,而沒有繫上狗帶或受控制的狗隻;以及任何在其他地方出現,而按常理可從該處走到公眾地方的狗隻。如特准人員獲賦權捕捉及扣留動物,但在合理情況下並不可行,他可改而毀滅該動物。
根據香港法例 第167章《貓狗條例》 第5(1)條 ,如裁判官接獲申訴後,覺得任何狗隻有危險性而沒有受有效控制,可發出命令,規定該狗隻須受有效控制,或將之毀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