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唔知邊度見過話滑板車好似當車輛
香港從未有按《道路交通條例》為電動可移動工具登記及領牌作代步用途,在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電動車均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包括「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警方提醒,觸犯上述罪行最高可處監禁12個月,罰款10,000元及被取消駕駛執照為期不多於3年。
根據現時的《道路交通條例》,「汽車」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由於電動滑板車、電動輪椅等,均由機械驅動,符合「汽車」定義,故必須領牌方可使用。不過由於其設計及構造,例如制動及照明系統,都未能達到適用車輛的法定要求,故運輸署不會發牌,換言之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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