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好難過到,會影響到既得利益者
憲法修正案
1969-1971年的國會會期曾就廢除選舉人團推動憲法修正案。由於1968年美國總統選舉是當時歷來最接近的一次,理查·尼克森只以不到0.5%的普選票勝出,,一項蓋洛普民意測驗表明,高達81%的美國人希望由自己而非選舉人團來決定誰當總統。此後十年間,有關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主張開始進入國會辯論。1969年,在美國律師協會(ABA)等院外團體的強力遊說下,美國眾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一個法案,主張廢除選舉人團制度,尼克森總統也對此表示支持。但此憲法修正案在參議院無法取得67票(三分之二),未能通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