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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士沙踩被告 辯方:賊喊捉賊
■被告黃浩峰被指碰撞警署警長張基要(圓圖),昨由聲援者撐傘護送離開。
【襲警案】
【本報訊】去年聖誕節,。。。。。。。。。。。。。。。,辯方庭上播出港台新聞片段,質疑當日其實是警署警長踩被告在先,二人才有身體接觸,直指警署警長「賊喊捉賊」。
播片證走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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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昨供稱,當日他身穿防暴裝束執勤,在德福廣場內「高調巡邏」,並截查某些身穿特定衣着、攜帶大型背囊、雨傘或行山杖的人。其後警方收隊,他與同僚前行至案發地點時,全身黑色打扮的被告突然踏前一步,用右半身撞他左邊膊頭,令他身體向橫移動。他斷定被告蓄意碰撞,遂捉住被告並大叫「襲警」,同僚上前拘捕被告。
辯方庭上播放香港電台新聞片段,指張當日取道經過現場時,身邊仍有不少空位,卻偏偏走近被告身旁,並用左腳踩被告右腳。張否認謂:「我冇踢過、冇掂過、冇踩過佢隻腳,冇任何身體接觸。」辯方再指,被告當時沒有踏前一步,反而是張主動踩被告腳面,繼而用左膊撞被告右膊,並喊襲警。張激動指辯方說法屬虛構。
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案件下月4日裁決。
案件編號:KTCC10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