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發現有警員執勤時使用非官方的大陸製對講機,資料顯示,有關對講機型號主要使用的頻道並非現行法例下可豁免牌照使用的頻道,無牌管有這兩款對講機或觸犯「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雖然《電訊條例》列明對「官方」無約束力,但有學者認為,警方應交代使用涉事對講機前有否檢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有否先和通訊事務管理局溝通,擔心涉事對講機會干擾其他頻譜使用者,「如果係救護用緊咁點算?唔係官方就大晒。」
不過,《電訊條例》第3條列明,《條例》對官方並無約束力,因此一般警員使用官方裝備對講機並不需要申領牌照;但如警員在執勤時使用未經批准的對講機裝備,是否仍可享有豁免?律師黃鶴鳴表示,條例列明對官方無約束力,「即係根本唔使理條法律,更加唔需要申請甚麼豁免,因為相關法例都唔適用於佢哋」,然而他認為警隊內部應有審核機制,「唔係話條例唔適用就大晒,冇王管咁用咩都得。」
香港大學電機電子工程系前副教授張星煒表示,本港現時對無線電頻譜有嚴格規管,即使警方使用的「私伙」對講機獲其高層批准,「但有冇同過OFCA(通訊事務管理局)傾?用之前有冇check過部機?」張解釋,每部無線電對講機都會內置放大器,以便發射語音訊息,若發射器的質量不佳,有可能會產生雜訊「諧波」,他舉例指,「假設部機本身係409兆赫,會放大做818,甚至放大到三倍、四倍」,遂會影響正使用818兆赫以至其他頻譜的服務,「如果係救護用緊咁點算?唔係官方就大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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