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張天雁今裁決時直言,對2名拘捕被告的警員的證供可信及可靠性存有疑問。就首被告而言,警員黎錦耀曾多次更改其證供,當中包括對被告當時所作之行為的描述。而拘捕次被告的警員黃耀彬的庭上供詞亦與其口供紙有出入,例如口供紙上指當時有60人在馬路及行人路上,而上庭卻說全部人都在行人路,但黃未能解釋出現分歧的原因。
此外,黎與黃的證供也不乏自相矛盾之處,舉例來說,黎直言當時地上沒有障礙物,黃卻堅稱放有障礙物;黎指現場有30人,黃卻表示有60人。而且證供顯示警員只曾在警車上作短時間觀察,當時左右兩旁亦有車輛阻擋,加上警員未能確切交待2名被告的行為及所處位置,故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裁定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