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記協?】警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警察公共關係科向香港記者協會等4間傳媒機構發信,指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定義,改為:
1. 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
2. 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和電視廣播機構。
根據以往公開的《警察通例》第39章,「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有下列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a) 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
(b) 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
(c)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
https://www.facebook.com/366243453719070/posts/1268477003495706/
我話你係傳媒就係
唔係就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