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多位CHing,我有個難題想問下大家意見。
屋企符合綠表長者二人家庭既條件,所以阿媽想拎間公屋去抽居屋幫我上樓,有個大D既地方。
但睇完綠長既限制又令我有D卻步:
(i) 申請者及該名年長親人須於簽署買賣協議時簽署一份聲明書,承諾願意一同在所購買的單位居住
(ii) 除因永久離開、去世或社會福利署署長提出的其他體恤理由外,年長親人名字日後不得從房屋署持有的業主紀錄中刪除
我有以下既考慮:
- 將來結婚有搬出去住既打算,但可能違反一齊住既條款;
- 買左居屋雖然叫做有屬於自己既物業,但變相財務上會無咁自由,因為間屋唔賣得(阿媽在生),就算賣到都要揾地方安置阿媽;
- 買左居屋做左一次按歇,將來想再做第二次按歇(未供完時)好可能過唔到壓力測試;
以下邊一個建議好D?
1. 留公屋俾阿媽,繼續儲多幾年錢,將來結婚再除名買樓搬出去
2. 用綠長抽居屋,多左一個物業,但財務上要綁住無咁自由
3. 仲有其它Options我Miss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