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程序:徵求同意與拒絕治療
I. 徵求同意
一般來說,醫生如未取得病人同意,是不能為病人施予治療或展開醫療程序的。而病人接受的治療亦必須是他/她事前所同意接受的同一項治療。
一旦病人沒有清晰表示同意,或完全同意在治療過程中讓醫生觸碰身體,任何涉及接觸病人身體的治療或療程會成為表面證供(prima facie),視作侵權或襲擊。即使醫生相信他/她的作為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或醫生的作為的確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表面證供仍然成立。
香港醫務委員會為本港的註冊醫生制訂了《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守則》)。《守則》第II部分(醫務委員會於2015年12月發出的第二十二期會員通訊公布修訂《守則》第II部分)提及「徵求同意」:
https://www.clic.org.hk/tc/topics/Medical_treatment_consent_and_withdrawal/all.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