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以預設立場車尾箱嘅棒球棍一定攞黎打人?
有棍冇波都係罪,香港行有罪推論?
用自己嘅推測ff做判決,垃撚圾
蕉皮都可以殺人,係咪香蕉都係攻擊性武器?
筆都可以插人頸動脈,不如將香港用過筆包括你自己都拉埋?
21 歲地盤學徒被指於去年 8 月,在私家車車尾箱藏有棒球棍、鐵通及辣椒噴霧。
裁判官蘇文隆今(2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時稱,噴霧式辣椒油容量達一公斤,相信不是食用,又容易使人滑倒,反問為何驅蟲不用辣椒水。至於棒球棍,裁判官稱只有球棍,沒有球及手套,質疑被告對棒球興趣不大,推測被告是用作傷害他人之用。
又指棒球棍若用以揮擊頭部,會影響神經變成植物人;如揮擊身體會造成骨折,甚至永久傷殘。被告藏有兩支棒球棍可用來圍毆,後果更加嚴重,終判監禁 18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