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稱,兩名傳媒聯絡隊警員均看到被告襲擊行為。雖然事主背對被告,看不到被誰襲擊,但他不預期有非警員的人進入防線,故倒地後繼續向前推進,也是合符情理。她稱所有警員證供清晰直接,亦沒有誇大,接納他們證供。
至於被告在自辯時稱,當時看到有人群聚集,遂「八掛」走出食店觀望,叫女友到泊車處等候。裁判官認為,他的位置已可看到有人堵路、催淚煙、警方多番廣播及驅散行動,已達到「八掛」目的,毋須走到防線附近。
裁判官質疑被告為何吃飯會帶勞工手套及口罩,又稱如他愛護女友,為何要到示威現場附近吃飯,指他的證供不盡不實。他自辯時稱,因擔心女友安全遂跑去找她,繼而衝入警方防線。裁判官認為現場充滿阻礙,撥打電話可以作出即時聯繫,反問「跑步會快過打電話?」。
被告指衝入警方防線後,才發現面前有一名警員,但閃避不及,失平衡撞跌涉案警長。裁判官指從影片可見,事主沒有穿著戰術背心,衣著較單薄,被告主動進入防線,是以事主為目標,破壞警方防線。裁判官稱被告供詞不攻自破,亦不接納其證供。
被告稱撞跌事主後逃跑,因警員不會聽他解釋。惟裁判官認為,警方不會立心不聽他的解釋,相反是他的襲警意圖被說穿,恃著自己年輕及健壯,企圖逃離現場。裁判官終裁定襲警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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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判刑時稱被告初犯,亦看到求情理由,但控罪嚴重,不可忽略案情。他從後襲擊警長屬於「偷襲」,是不能接受的行為,受傷也是他力竭逃跑的結果。她又稱從片段所見,被告行為導致現場混亂,去到不可收拾的地步,需要嚴懲以保護執法人員安全。裁判官拒絕辯方建議索取報告,終判被告監禁3星期。被告獲准以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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