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年,市面不時有人收到印有政治標語的鈔票。大律師陸偉雄及黃國桐都曾在接受不同報章訪問時表示「沒有合理理由塗鴉鈔票等同刑事毀壞,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甚至指「鈔票屬於發鈔銀行所有,市民提款後只擁有該鈔票之使用權,任何人士塗污、毀壞、在鈔票上簽名、或燒毀鈔票都屬違法。」然而塗鴉鈔票的情況依然不時發生。有人畫金剛、有人印香港徽、有人寫口號、有日本藝術家奈良美智手以原子筆在百元匯豐鈔票上畫圖,在香港蘇富比拍賣得45萬港元。一樣是鈔票,有人犯法,有人拍賣。
貨幣對社會的價值在於其不記名可轉讓(negotiable)的特質,可被大部分人接受作為代價,所以得以流通於經濟內。正因如此,發鈔銀行及政府都應該希望鈔票能夠保持其完整性。塗污鈔票,香港似乎沒有定罪或檢控的案例。有可能是因為偵緝困難嗎? 其實他們根本做不到,因為單純塗鴉鈔票其實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鈔票有何特別
如果你有一張紙,你可以用筆寫下任何政治標語或任意塗鴉。然而,如果那張紙是鈔票,你可以在鈔票上寫政治標語嗎?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甚麼是鈔票以及有甚麼可使鈔票與一張紙不同。
正式而言,香港鈔票在成文法中實際稱為法定貨幣紙幣。鈔票受第65章 《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規管。該條例是香港唯一專門處理鈔票的法律並規管鈔票在香港的發行。
該條例第4條訂明,香港鈔票「是香港的法定貨幣,而支付銀製流通貨幣的法律責任,可用該等紙幣清償」。法律上,只有以銀製流通貨幣作為代價的合同才有義務接受鈔票。僅僅因為它是法定貨幣,並不意味著每個人都必須接受它。 商戶可以指定所接受的付款方式,例如停車場用只收八達通,遊樂場只收代幣,購買樓收只銀行本票,或者換多士爐只收印花。
此外,該條例中的唯一違法行為僅是為了規範銀行未經授權印製或發行鈔票,並無提及鈔票的所有權或免受塗污的特任何別地位。它們是由銀行發行予持票人的承付票(promisory note),並由外匯基金擔保,除此以外鈔票與一張紙無異。
塗污鈔票是刑事毀壞?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第1款,「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問題在於你銀包裡的鈔票是否可以說是「屬於他人的財產」。若果不能,則不能因為你在鈔票上寫字而犯刑事毀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清 [2012] HKCFA 37 , 終審法院指出,第59條第2款(a)項所指的「保管或控制」不僅限於合法的保管或控制。但是,如果肇事者是鈔票的持有人,這案例則不適用。
《刑事罪行條例》第59條第2款(b)指財產須視為屬於對它有任何所有人權利或權益[...]的人。這必然是指一項合法權利,因為不是保管或控制財產的人只能以法律程序行使其權利,所以應具有與民事法完全相同的含義。
那鈔票可以屬於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嗎? 答案應該是不能,這是因為鈔票作為「憑票要求付款予持票人的承付票」的性質。第19章 《匯票條例》 第38條指持有人自轉讓獲得該承付票,則獲得該承付票妥善及完備的所有權。
換句話說,你從正常途徑獲得的鈔票,是完全屬於你的,是絕對的所有權。銀行並不能用一張新鈔票要求你交出你的舊鈔票,因為承付票的承諾是單向的,只有持有人能要求發鈔銀行兌換鈔票。因此,如果你是當時持有人,則不能通塗污自己的鈔票干犯刑事毀壞。
塗污鈔票是虛假文書?
根據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69 條 ,虛假的定義如下:
-任何文書如有以下情況,即屬虛假─
該文書是以某式樣製成,並看來是由某人以該式樣製造,但事實上該人並無以該式樣製造該文書;
[...]
-該文書看來是在某日期、某地方或在某些情況下製造或更改,但事實上並非在該日該地方或在該等情況下製造或更改;或
[...]。
在律政司司長訴楊漢強[2007]4 HKC 397一案擴展了虛假文書的含義,即如果一份文書須於已存在的某些情況下製造或更改,而這些情況根本不存在的話,這文書就是第69(a)(vii)所指的虛假文書。總括而言,任何文書看來是由某些權限下製造,但事實上該人並無權限製造該文書或製作該文書文書的前提根本不存在,即屬虛假。然而,加添政治標語或以圖案塗污鈔票不大可能令人以為該等更改是出自發鈔銀行或隱藏虛假,而導致該鈔票成為虛假文書。
污損鈔票可流通?
如上所述,商戶可以接受或拒絕任何他們認為合適的付款方式,無論它是否為法定貨幣。商戶可拒絕所有損壞的鈔票,甚至可以只接受寫有政治標語的鈔票。唯一有義務兌換鈔票的人是發鈔銀行。
然而,根據金管局的建議,如果鈔票被塗污或損壞,公眾可以要求相關的發鈔銀行進行兌換。銀行將根據既定標準對鈔票進行驗證,例如污跡或損壞的程度,安全特徵的完整性,以確定是否可以賦予其完整的面值。由於損壞或耗損的程度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發鈔銀行將分別考慮每張鈔票。
但是,迄今尚無已知發鈔銀行拒收寫有政治標語的鈔票的情況。污損紙幣的人不擔心受到刑事或經濟制裁。他們可以這樣做,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的鈔票將被同路人、不知情的公眾以及銀行接受。
立法保護鈔票
以上對香港法律的簡短檢視,似乎表明法律對鈔票並沒有保護作用,而且沒有什麼可以阻止積極從一些事政治活動的人利用這一漏洞傳播他們的信息。有見及此,為了遏止政治騎劫,政府應該立法保護鈔票。
為了將污損鈔票的人定為犯罪,政府應採取以下措施:
-修改《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使發行銀行對其發行的鈔票具有所有人權益;及
-將任何加添政治標語的文書定性為偽造文書;及
-禁止發鈔銀行兌換該等鈔票。
上述建議可能會面臨程序或憲法挑戰,但拉布或司法覆核的阻撓應該永遠也不會成為政府實施正確政策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