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好長,但依句好重要,講左先
「就此投訴,我無向該公司提出,同時也曾拒絕任何給予本人的任何形式上之賠償,包括但不限於積分、免餐點費」
本人於6月19日到上址用餐
其中一道餐點「上湯金銀蛋浸時蔬」(或相約名稱)中混入一「疑似」塑膠製品
我向當時之高級經理查詢後
其聲稱此為「一個類似保鮮紙既物體」(此為錄音原話)
就圖片所見,我會把「該製品」形容為為 「與相關菜品混和煮在一起」,「這是本人就圖片以及實物所見之主觀描述」。
鑑於疫情尚未完結,而本人也因為食到混入異物之菜品而感到不安。
就此,我對該公司提出投訴,
並提出2項條件,
1)化驗該異物。
惟該公司雖初步應允本人,但及後指出「該異物」不足20g,未能化驗,本人也表示理解。
及後,該公司表示會調查「該異物」是甚麼並回覆本人,直至今刻為止,本人仍在等待,仍未知悉該異物是甚麼。
2)向其合作之慈善機構「惜食堂」捐贈2000元。
與該公司之客戶服務人員多次溝通後,皆未能就捐贈金額達成協議。
本人根據雙方之對話作出「猜想」,或因金額問題。
而本人於6月29日就此事對該公司作最終查問,「捐贈500元是否該公司就此事之全部跟進方案」後,
本人表示「我並未知悉該公司有其他跟進方案」。
而於6月29日,客戶服務人員在1)查核cctv、2)聆聽分店高級經理之陳述、3)看畢照片後,(注:上述三點為本人「猜想」客戶服務人員會完成之事,未經證實)
「本人根據雙方對話,認為客戶服務人員表示」未有完全認同本人下列之陳述:
「本人在6月19日於翡翠拉麵小籠包屯門分店點的一客上湯金銀蛋時蔬中混入一疑似塑料製品」,
「本人也認為相關人員」未就此事作出恰當陳述,「本人也認為相關人員」僅表示此為「不愉快用餐事件」。
就此,本人欲於此處對該公司作公開之投訴,望該公司重視食品安全之問題,若有,則改之,若無,則加勉。
同時,亦希望該公司告知本人該異物為何,好讓本人安心。
注1:本人與惜食堂無任何利益關係。
注2:客戶服務人員在對話中表示雖然知悉但未有認同本人之錄音,故此本人在此聲明,本人未持有任何相關之錄音,曾聲稱錄音亦僅為希望該公司能認真處理此等食品安全問題,無任何私心,也並未有確切進行任何錄音行為。
唯一之錄音行為則在分店內得到當時之高級經理明確許可以及知悉後進行,原因亦為保障自身之權益。
多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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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之「猜想」、「本人表示」以及「本人認為」,因未能提供佐證,如有雷同,實為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