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最基本嘅精神,係有法可依。法律條文可以提供一個指引,話俾人聽乜野唔可以做,而條文係要清晰,唔可以亂咁搬龍門。法律精神唔係用嚟限制人嘅行為,而係用嚟伸張公義。至於公義嘅定義好多人都有唔同解讀嘅方法,但簡單嚟講我覺得公義就係等於大部分人都認同嘅價值,就好似唔應該隨意剝奪他人生命,財產等呢啲阿媽係女人嘅觀點。

法治嘅第二點,係有法必依。「犯法就係犯法,一定要負責。」呢一句係港共政府經常強調嘅法治原則。法律條文人人都要守,呢點係正確嘅,但前題係根據「有法可依」呢一點所訂立嘅法律要符合公義,例如你問我,非法集結算唔算犯法呢?我會覺得唔算,因為基本法話巿民有集會結社嘅自由,咁佢另一邊又整條非法集結罪,唔會好矛盾咩?更何況有大部分人都覺得呢條法例太嚴苛?法律係活嘅,二十年前大眾接受,唔代表20年後都接受,呢個正正係立法會存在嘅原因,民意代表可代巿民提出修改法律嘅要求。點解立法會唔可以全面直選?咪就係因為有人想阻止公義得到伸張。



第三點,以法限權。法律應限制任意權力同公權力。權力來自人民,人民授權俾你嘅同時都有權收返。睇到呢度,你覺得香港仲有冇法治?警察濫權濫暴冇後果,有權力罷免行政長官嘅立法會有一半議席,並非由普及而平等,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睇到呢度,你就會明白,政府口中嘅法治,只係打壓人民嘅工具,係rule by law, 而唔係rule of law。
最後,以法達義。呢一點都係講返法律條文是否公義。如果條文本身不公,執行者又唔公正,只針對一方,咁守法又有冇意思呢?

其實上述方法只係解釋法治嘅其中一個方法,學術界上有其他論述,例如英國法學家 A. V. Dicey 嘅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等,有興趣可以參考下。

希望大家裝備好自己,有緣煲底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