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認其外國護照在中國境内的有效性
你唔承認人哋外國國籍
又點樣因為人地擁有無效既外國國籍剝得政治權利
究竟寫嗰個有冇腦
二 .
所 有 香 港 中 國 同 胞 , 不 論 其 是 否 持 有 「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護 照 」 或 者 「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 , 都 是 中 國 公 民 。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 上 述 中 國 公 民 可 繼 續 使 用 英 國 政 府 簽 發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去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旅 行 , 但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其 他 地 區 不 得 因 持 有 上 述 英 國 旅 行 證 件 而 享 有 英 國 的 領 事 保 護 的 權 利 。
第 十 一 條 :
申 請 退 出 中 國 國 籍 獲 得 批 准 的 , 即 喪 失 中 國 國 籍 。
一 .
凡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的 香 港 居 民 , 本 人 出 生 在 中 國 領 土 ( 含 香 港 ) 者 , 以 及 其 他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規 定 的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的 條 件 者 , 都 是 中 國 公 民 。
二 .
所 有 香 港 中 國 同 胞 , 不 論 其 是 否 持 有 「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護 照 」 或 者 「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 , 都 是 中 國 公 民 。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 上 述 中 國 公 民 可 繼 續 使 用 英 國 政 府 簽 發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去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旅 行 , 但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其 他 地 區 不 得 因 持 有 上 述 英 國 旅 行 證 件 而 享 有 英 國 的 領 事 保 護 的 權 利 。
一 .
凡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的 香 港 居 民 , 本 人 出 生 在 中 國 領 土 ( 含 香 港 ) 者 , 以 及 其 他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規 定 的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的 條 件 者 , 都 是 中 國 公 民 。
二 .
所 有 香 港 中 國 同 胞 , 不 論 其 是 否 持 有 「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護 照 」 或 者 「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 , 都 是 中 國 公 民 。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 上 述 中 國 公 民 可 繼 續 使 用 英 國 政 府 簽 發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去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旅 行 , 但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其 他 地 區 不 得 因 持 有 上 述 英 國 旅 行 證 件 而 享 有 英 國 的 領 事 保 護 的 權 利 。
三 .
任 何 在 香 港 的 中 國 公 民 , 因 英 國 政 府 的 「 居 英 權 計 劃 」 而 獲 得 的 英 國 公 民 身 份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不 予 承 認 。 這 類 人 仍 為 中 國 公 民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其 他 地 區 不 得 享 有 英 國 的 領 事 保 護 的 權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