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係咁諗?
咁邊個去定立法例(簡單的,驚你唔明,邊個人有權決定做乜野或者唔做乜野就係犯法,刑罰如何)?
邊個去決定是否起訴一個人?
邊個去決定被起訴人是否有罪?
邊個去定期檢討一條法例是否再適合存在?
唉!警察執法就係法治



警察執法,咪就係執法一樣野囉。
法治係一套系統。呢套系統只有政府有權修改。亦即係話,只有政府先有能力破壞法治(例如:柒婆推送中惡法,令原來只會係普通法法律之下受審嘅人,有機會係極權法之下受審)。一般市民做左的法例唔容許嘅行為,叫'犯法'。記住,係'犯法',唔係破壞法治。法治絕對唔會因為多左人犯法而冇左,原有嘅法治(套系統)都一樣係咁運作,唔會變。
希望你了解多的先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