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啲垃圾都成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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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00:00:51
https://www.budget.gov.hk/2020/chi/pdf/chead121.pdf
二 零 二 零 至 二 一 年 度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 監 警 會 ) 所 需 的 薪 金 、 津 貼 及 其他運作 開 支預算為 1 0 0 , 9 2 9 , 0 0 0 元 , 較 二 零 一 九 至 二 零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減 少 4 , 5 3 0 , 000 元 , 而 較 二 零 一 八 至 一 九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增 加 2 1 , 7 3 0 , 0 0 0 元 。
( – 4.4%)
(或較 2019– 20 原來預算增加 5.2%)

二零二零至二一年度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
二零二 零至二 一年度內,監警會將會:
• 在履行法定職能時堅 守其獨立 、公正和誠 信的價值 觀;
• 繼續研究海外經驗並建立基準,以 助監警會提 出 意 見和有效履行法定職責 ;
• 繼續加強與持份者的 溝 通 和聯繫,以便他 們了 解 監警會的工 作;以及
• 維護公平、公正的兩層架構投訴警察制度。
2020-05-15 00:01:18
二零一九至二零 年度的撥款 較二零一八至一 九年度的修 訂預算增加 1,670 萬 元 ( 2 1 . 1 % ) , 主 要由於須增 聘 人 手 , 以 提 升 研 究 組 和 審 核 組 的 能 力 、 加 強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及 推 廣 宣 傳 活 動 , 以 及 在 二 零 一 九 至 二 零年 度須支付一筆過開 支以製作新一輯電視劇集 。



拍劇都笠水
2020-05-15 00:04:10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 )
成員人數 29
平均每年出席次數 33
主席 : 每 月 4,720 元
副主席: 每 月 2,930 元
成員 : 每 月 2,550 元

監警會觀察員計劃
成員人數 110
平均每年出席次數
監警會的觀察員在過去三年(二○一四至一五、二○一五至一六及二○一六至一七年度),分別進行了2 259(包括1 764次會面及495次證據收集)、1 704(包括1 403次會面及301次證據收集)及1 817(包括1 570次會面及247次證據收集)次觀察

每次出席會見/實地視察 :
255 元
2020-05-15 00:08:24
牙涂

(9.5.2018)《2018 年撥款條例草案》第三次發言

涂謹申議員:主席,我的上次發言集中論述編號 37 的修正案,所涉及的是總目 122 的分目 103,香港警務處的酬金及特別服務的撥款。在今次發言中,我會特別論述編號 35 的修正案,該項修正案建議就分目 000 削減 8,595 萬元,大約相當於投訴警察課全年的運作開支預算。

主席,過去 20 多年來,我一直爭取讓投訴警察課獨立於警隊以外,當中的道理其實很簡單。正如廉政公署("廉署"),在數十年前,反貪污部門隸屬於警隊,但廉署至今已獨立運作了數十年,成績可說有目共睹。社會普遍相信設立獨立於警隊以外,負責調查警隊貪污問題的部門,才能杜絕貪污行為。同樣地,就有關警隊的投訴和濫權個案,如能由獨立的隊伍進行調查,才能令市民對調查工作產生信心。

.........

從另一角度看,政府辯稱警隊人員反對讓投訴警察課獨立,因為他們認為如由非警務人員調查警隊中人,他們可能會因為不熟悉和不理解警隊工作而出現誤判,斷定警務人員犯錯或濫權。我只能說,如有警隊人員認為一定要"自己人查自己人"才能安心,銀幣的另一面就是普羅市民,對於那些重則投訴警務人員傷人、濫權,輕則指責警務人員無禮的市民,他們又如何能夠相信由警務人員 "自己人查自己人",能夠做到完全獨立和公正呢?

況且,投訴警務人員的市民很多時均有案在身。換言之,可能有一隊警務人員拘捕了一名疑犯,後來被該名疑犯投訴苦打成招,在這個有直接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如不由完全被視為獨立的另外一些人員進行調查,查明有否苦打成招,我認為只會令市民認為這個制度無法值得相信。

就剛才所說的例子,有人說有否苦打成招,大可在法庭由辯方律師以此論據,要求法庭作出公正的判決。可是,法庭作出的公正判決,往往要在很久之後進行的審訊中作出,從而判斷該份口供是否不能成立而不可呈堂。極端而言,法庭可能認為有苦打成招的懷疑,而命令重新進行調查。當中會有甚麼壞處呢?

第一,法院根本不是在調查該宗案件,只是關注案情能否配合口供的內容。第二,事隔多月,即使法官下令要求律政司或警務處處長進行調查,很多證據已經失去。正因投訴警察課正在調查的其中一些個案的投訴人,正如我剛才所說是有案在身,加上同屬一個警隊,投訴警察課人員很多時會告訴投訴人根據法律,他可能要考慮本身的法律權益,決定應否這麼快向投訴警察課錄取口供,展開調查,因為如此一來,投訴警察課將須把有關口供轉交負責調查該刑事個案的警務人員。

換言之,投訴人向投訴警察課錄取的口供,會立刻轉交被指毆打該名投訴人的一隊警務人員。基於這法律困境,代表投訴人的辯方律師有時可能會建議暫且不向投訴警察課錄取口供,而投訴警察課亦會因為沒有投訴人的口供而不能展開調查。這個法律死結至今仍完全未能解開,這亦對投訴人構成不公。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有一隊警務人員正在調查一名疑犯,而該名疑犯認為這隊人員是因為貪污而拘捕他,他可以立即向廉署舉報,而廉署是不會因為任何情況而遲疑,只會在認為表面有可作追查的基礎而立即展開調查,為甚麼會如此?因為廉署並不隸屬於警隊,只要認為有案便可作調查,而投訴人亦可放心錄取口供,解釋為何認為拘捕他的那隊警務人員涉嫌貪污。

因此,在廉署調查是否有警務人員涉及貪污行為的同時,警隊亦會調查該名疑犯有否觸犯刑事罪行,兩者可以並存,並可公允地一起展開調查。可是,正因投訴警察課隸屬於警隊,很多投訴個案因而被卡住,不能展開調查,這對投訴人實在非常不公。

主席,我們同時面對一個問題:究竟現時設於投訴警察課之上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是否已能解決所有信心問題呢?我不懷疑監警會主席、副主席或服務監警會的職員,已竭力嘗試在這制度下檢閱報告、提出問題,甚至觀察一些投訴和調查個案是否成立。但是,數年前有一位前監警會主席 Ronny WONG(黃福鑫資深大律師),他在擔任監警會主席 6 年後作出結論,指出監警會是在嘗試執行一些近乎不可能的任務,在眾多由投訴警察課處理的個案中,有如把頭撞向牆壁一般,試圖找出究竟有沒有濫權事件。

這是一位曾擔任監警會主席 6 年,並非甚麼外人所作出的結論,而這個結論是很嚴厲的指控。在他當然有前文後理的講話中,他指出他們經常需要跟投訴警察課爭論某些個案應否成立,又或很多時要找出投訴警察課究竟有何問題。他點出了在投訴警察課之上的這個監管機構(即監警會)的結構問題:它其實是俗稱的"三無"機構。

第一,無論監警會如何不相信投訴警察課已就某宗個案妥善進行調查,最終它也不能由本身的一隊人員或另聘一隊人員進行獨立調查。換言之,它連第二調查權也沒有。即使監警會從日常的大部分報告中,信納投訴警察課所作調查是恰當和公正,但若認為某些個案的調查工作並不公正時,也不能擁有第二調查權。第二,監警會沒有定案權,因為它不能決定某宗個案是否成立,而只能在投訴警察課決定並不成立時與之不斷爭拗,甚至最終只能去信特首,表明不贊同其做法,等待特首發落。第三,監警會並沒有處分權。

在此制度之下,所謂代表市民監察警隊的機構存在這 3 個缺憾,教市民如何能夠相信現行制度是公正、獨立及徹底?主席,如果沒有一個能令市民相信的制度,這筆錢便是枉花。因此,我仍然會好像把頭撞向牆壁般,繼續試圖透過建議取消這項撥款預算開支來逃出生天。
2020-05-15 00:10:32
主席,政府亦知道投訴警察課以“自己人調查自己人”的制度存在公信力問題,所以才會成立監警會進行監察,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可是,正如大家以往也說過,即使監警會是由極具魄力和深受敬重的人士擔任主席,仍難免令人懷疑監警會能否好好發揮其角色。

不過,最令人吃驚的是,資深大律師黃福鑫在擔任監警會主席6年後,竟在一個公開場合說監警會的制度是“自己人調查自己人”,而投訴警察課則是盡力將投訴掃進地氈底,旨在考驗監警會委員的能力,看看他們費盡心思後,能在數以千百計的投訴個案中,找到多少宗可令投訴警察課屈服並修改結論,最後令投訴得直。大家不要忘記,這番話是出自一名由政府委任且備受尊重的前任監警會主席。他出任監警會主席6年後,因無法再容忍投訴警察課才會在立法會公開說出這番話。我認為這番話頗發人深省,因為如果一個如此有魄力和決心的前任監警會主席也尚且說出這番話,在某程度上表示他真的十分氣憤,更不用說氣餒。

最近監警會改由郭琳廣律師擔任主席,情況變得更差。為甚麼呢?當他被問到為何不到現場觀察時,他竟然說如果監警會到現場觀察的次數過多,或會影響公正。他更打一個比喻,質疑法官會否在案件開審前到現場了解。據我所知,法官在審案期間當然會這樣做。我認為他的說法十分奇妙。第一,監警會和法官的工作是否完全相同? 監警會的工作是覆核投訴警察課所調查的個案。第二,以往眾多資深大律師均往現場了解,我相信一定有助他們在檢閱投訴警察課的案件時更有現場感,並更能明白相關的程序和情況,而不是純粹坐在辦公室觀看圖片或聆聽解說。

事實上,大家對此都應該十分明白,尤其是監警會很多委員都是法律界人士。監警會不是單純研究所涉及的程序,然後便作出判斷。坦白說,即使到現場觀察,充其量亦只能看到視線範圍內的東西,但很多投訴都不是在視線範圍內發生的。因此,他們仍有需要進行多方面的研究,包括投訴人和其他人的口供,甚至翻看錄影帶,而不是到過現場便可以作出判斷,未審先判。所以,大家實在很難理解郭琳廣 主席何以會這樣說。

主席,以往獲較多人信任的監警會主席都尚且說制度存在先天不足,現時改由大家不大信任的郭律師擔任主席,似乎是他說得越多,便越令大家感到擔心和不信任。況且,問題不止在於主席。以往我們都希望監警會的秘書長能擁有調查經驗,政府聽取我們的意見,找來曾在廉署工作並擁有豐富調查經驗的朱敏健擔任秘書長。可是,他在數年後亦“被離任”, 因為監警會已進行公開招聘,以示他將不獲續任。我覺得現時整個制度“越玩越殘”,情況就如香港一樣。如果特首把香港“越玩越殘”,有志承擔的人便越不敢走入這個殘局,這樣香港將會很糟糕。
2020-05-15 00:11:44
主席,政府也知道自己人查自己人是有問題的,亦無法使人認同其公正性。所以,當局希望利用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或之前的警監會??它經常轉換名字,但亦無補於事,因為它的本質沒有改變,仍是一個“三無機構”,即沒有調查權、定案權和處分權。

第一,監警會沒有調查權,因為調查權在投訴警察課手上。在這20年間,我也不斷提出它可否作出一些自我完善措施?例如,由投訴警察課進行第一層調查??雖然它的調查也不公正,或最低限度不被認為是公正的;當監警會不接納它的結論時,可否由監警會自行調查,或在監警會之下另設專責隊伍,負責所謂的二審調查,即第二層調查?但是,這也無法實行,因為政府表明監警會只可審核投訴警察課的報告,無論如何也不讓監警會擁有調查權,連第二層的調查權也不行,它只能夠觀察別人如何進行調查。

第二,監警會沒有定案權。如果投訴警察課在完成某宗個案的調查後,認為投訴不成立,但監警會卻認為投訴成立,它們便會僵持不下,一定要把個案推來推去,監警會可能要求投訴警察課再進行調查,投訴警察課之後仍然說投訴不成立,諸如此類。最後,監警會只剩下一種武器,就是去信特首,向他報告這宗案件有問題。可是,監警會始終沒有定案權。

第三,監警會沒有處分權。即使監警會不滿意警務處處長作出的處分,它只可以表示不滿意。如果警務處處長相當“鷹派”,特別是現任處長為人相當hardliner,他會把明眼人都看到的當作看不到,明明有警員遮擋鏡頭,他也說不是刻意的,這是同事告訴他,不論甚麼事情,他也支持他的同事;不管發生甚麼事情,有人要求作出處分,他會說不應該處分;有人說要嚴格處分,他便說不行,只可以輕輕放過。監警會又可以怎樣呢?它沒有任何作用,因為沒有處分權。
2020-05-15 00:16:54
立法會 ─ 2001 年 4 月 4 日

涂謹申議員:主席,我 動 議為 削 減分 目 000 而將總目 122 削減 61,849,000元, 修正案內 容已載 列 於 發 送各 位 委員的 文 件 內 。
我想 先 解釋 一 下,總 目 122 是 警 隊 支出,分 目 000 是運 作 開 支。至於為何是 61,849,000 元?這是把現時警 隊 內投訴 警 察課 人 員的撥 款 完 全刪除。
有關 投 訴警 察 課這問 題,我 與政 府已討論 了很多 年,問 題 的根 源 主要 在於可否把投訴 警察課 獨 立 於 警隊 之 外。早 在 1993 年,前 立法局 已 通 過動 議 ,促請 政 府把投訴警察 課 獨 立 於警 隊 之外。
投訴 警 察課 這現行制 度,既 是制 度 的問題,也 是 人 的問 題。制 度 的問 題是,由 警務人員調查警 務人員,公 眾不相 信 是 公 正的。同 時,這也是人 的 問題,因為如 果 大家有 曾 往 投 訴警 察 課提出投訴的 經 驗,便 會知 道 箇中情況。

有同 事 會問,取消了 投 訴 警 察課,豈不是投訴 無 門 ?明 天 便甚 麼 投訴 機制也 沒 有了。以前,每年可能還有 數 宗投訴個案 勝 訴,取 消後 便 一宗 也 沒有了。大 家要 明 白,這是一個 方式。如果今 天 大 多 數 議員 同 意取 消 投訴 警 察課這個編 制,便 意味 希 望 政 府作 出改 善,作出徹底 改 善,基本 地 改 善一個不被公 眾 信任 的 制度。我 不 相 信,如 果今天 各 位 表決贊成 取 消 投 訴 警察 課 的撥款,政 府會 說 以後也 不 會 有投訴 機 制,任 由 警 隊 濫 權,說 不要 緊的。我絕 對
不相 信 一個 負 責任的 政 府 會 這樣 做 。
政府 在 游說 各 位議員 的 信 件 中,最 大的論據是要 循 序漸 進,不 要 作翻 天覆地 的 修改,可能更 會 有 實 際效 果。這是 循 序 漸 進 論,我 也知 道 有些 議 員支持這 種 看法。不過,第 一,我 覺 得一個沒有 公 信 力,基本地不被 市 民 信 任 的制度,如何 修 改也是 浪 費 資 源。第二,如 果 政 府 願 意承 諾 這投訴 機制 最 終會走向 獨 立,好 像《基 本 法 》列明 最 終會走 向 民主制 度,那 麼,現時所做 的 一切也 可 說是 循 序漸進 。不過 ,政 府 從來沒 有 作 出這個承 諾 。

請 不 要 讓市 民 有虛 假 的期 望,但實際上 卻繼 續 被投訴 警 察 課 “玩 ”。我是 說 得 比 較 俗一 點,但 事 實上,很多市民 經 歷了 長 期的投訴過程後 , 最 終都會有 這 強 烈的感覺 。不作 徹 底改 革,沒有一個 被 信任 的 機制,而 要 立法會通 過 六千 多 萬元 撥款,聘 用一 百 多名警 察 延 續 這制 度,給予 市 民 一 個 虛假 的 期望,我覺 得不是物有 所 值的 撥 款,因 此 , 我要提出修正案。
2020-05-15 00:27:35
監警會根本垃圾
2020-05-15 00:33:16
基本上親政府奶共果啲組織
全部都係林鄭狗送錢比佢地咁制

乜都唔洗做就一個月十幾廿萬
2020-05-15 08:33:31
吹呀?
2020-05-15 12:26:59
無監警會嘅話
黑警可能一人一枝衝鋒槍
2020-05-15 12:39:32
監警會一人一枝衝鋒槍就有用了
2020-05-15 14:03:12
2020-05-15 15:42:12
2020-05-15 15:49:11
唔怪得班白皮豬要爆大獲啦
咁既報名真係收錢都寫唔落手
得支那人先敢寫
2020-05-15 16:01:16
受人錢財,替人消災。
2020-05-16 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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