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頻道的內容已被香港警察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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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9 19:58:55
2020-03-29 19:59:18
唔洗破解,拎左佢張sim卡就得
2020-03-29 19:59:18
可以刪人野 即係偽造文書都得啦屌
2020-03-29 20:00:22
push
2020-03-29 20:00:51
係合污
2020-03-29 20:01:24
好似又引用殖民地條例
2020-03-29 20:01:29
攞正牌越權,邊有可能咁做
2020-03-29 20:02:47
寶寶 清記錄

電腦碟碟 手機 刪左都起到 最好搵方法處理左佢

另外唔好亂覆DM
2020-03-29 20:02:54
2020-03-29 20:03:05
其實係咪應該report呢個Channel
已經俾人控制左
2020-03-29 20:03:37
2020-03-29 20:04:57
2020-03-29 20:05:11
有冇人可以幫手將黃圈手足高手紹個頻道沖上四萬
https://lih.kg/1948385
- 分享自 LIHKG 討論區
2020-03-29 20:05:13
黨衞軍?
2020-03-29 20:05:24
試水溫 拉咗先算
2020-03-29 20:05:26
有冇人可以幫手將黃圈手足高手紹個頻道沖上四萬
https://lih.kg/194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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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9 20:05:40
仆街啦,個group 勁多手足資料
有晒受助嘅手足身份證資料
班狗明顯想一網打盡
2020-03-29 20:05:51
聽講狗狗話係用呢條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4條
移走煽動刊物的權力


(1)任何警務人員或公職人員均可 ——
........(a)進入任何處所或地方;
........(b)截停及登上任何車輛、電車、火車或船隻,
並從該處移走或清除任何煽動刊物。



(2)任何警務人員或公職人員均可 ——
........(a)破啟其根據本條獲授權進入的處所或地方的外門或內門;
........(b)以武力驅逐或移走妨礙其根據本條獲授權行使移走或清除權力的人或物品;
........(c)扣留任何車輛、電車、火車或船隻,直至從該處將煽動刊物全部移走或清除為止;
........(d)在移走或清除煽動刊物時,將任何人驅離任何車輛、電車、火車或船隻。



(3)儘管有第(1)(a)款的規定,如有關的煽動刊物並非從公眾地方可見,則只有在符合下列情況下,方可行使該款所賦予的權力 ——
........(a)事先取得有關處所或地方佔用人的准許;或
........(b)根據及按照裁判官為此目的而發出的手令。
2020-03-29 20:06:15
係咪條南亞狗吹大左講左一堆TG group無出現過既野
所以要消滅證據
2020-03-29 20:06:44
應該唔可以刪除同更改人地既野喎
2020-03-29 20:08:07
咁即係啲犯罪嘢之前都係黑警發放
2020-03-29 20:09:34
如果係admin自願po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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