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 第6章 第34條
警務人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誤會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尤其不能參與本章開首所界定的政治活動,但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a)以登記選民身分投票;或
(b)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並已獲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參與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香港特區代表及/或全國人大選舉會議的競選或助選活動;或
(c)已按照《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9/2010號》的規定,獲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參與村代表選舉。
「政治活動」包括:
(a)支持或參與政治團體的政治活動;
(b)非為執行職務而公開發表政治言論(包括向傳播媒介發言);
(c)派發政治刊物;
(d)為任何候選人的政治觀點或競選政綱宣傳或辯護;
(e)為政治團體拉票或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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