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俾身邊嘅人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CGhCiDOR4qD8qLEqljYO58qX8Wykq6TxEiyB0fjuZbEigoQ/viewform
反對23條立法聯盟簽署
就 23 條立法,並非保障國家安全的必要手段。
第 23 條立法讓政府可以言入罪,不符合《約翰內斯堡原則》。
第 23 條立法草案條文過於含糊,欠缺免責條款,不符合普通法原則。
大陸中央政府有不少以言入罪的先例,若香港政府訂立相似的法例,難保不在中央政府壓力下,出現相同狀況。
草案對違法言論的定義過於空泛,很多異議、反對言論均可能構成入罪,恐怕條例會很易成為政府以言入罪,壓制言論的工具。即使條例備而不用,仍會對民間言論構成無形壓力, 長遠影響香港的言論空間。
香港尚未實行政制民主化,市民無實權問責於政府,無條件與西方民主國家(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和澳洲)相提並論。即使西方國家有類似條例,由於市民有相當多的制衡手段,所以不構成問題;相反,香港政府的行政、立法權力,均並非由普選產生,市民只是單方面承受政府相關權力,無從制衡,難保他日香港政府不借此壓制反對意見。
雖然政府一直宣稱「23條的條文和刑罰比很多西方民主國家寬鬆」,但由於香港政制不民主,難保有一天刑罰會因為中央政府的要求下或香港政府自行擅自收緊。
根據原香港基本法草委會委員之一的李柱銘向立法會宣稱,基本法草稿第一稿的第23條條文原本沒有“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罪”,但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後,當局為了防止有人利用香港作「顛覆中共統治的基地」而加了這兩個細項。所以這新的補充是六四的產物。
由於有關概念定義模糊,若強行倉促立法,政府需要面對立法不完善而做成的後果,包括市民應有的權利被剝削,或立法使香港市民應有的權利變相轉交與中央政府,使中央可以利用有關法例制約港人。
#光復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