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撚準未
2020-02-05 12:41:16
confine to 4.4
4.4 取消行程 如受保人因下列任何情況而必須取消預定受保旅程:
(a) 在預定受保旅程出發日期前九十(90)日內發生以下任何事情:
i. 受保人、其直系親屬或同行旅伴身故、嚴重受傷或患嚴重疾病;
ii. 受保人的緊密商業夥伴身故、嚴重受傷或患嚴重疾病而須受保人於預定受保旅程出發日期當日在其
工作地方現場;
iii. 受保人需出庭作供、出任陪審員或接受強制性隔離;
(b) 在預定受保旅程出發日期前一(1)星期內發生以下任何事情:
i. 在受保旅程之既定目的地出現的任何惡劣天氣狀況、自然災害、傳染病、涉及已安排之公共交通工
具的工業行動、罷工、恐怖主義行為、暴動或騷亂;或
ii. 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住所因火災,洪水或類似自然災害(例如:颱風、地震等)而受到嚴重損害,
並需要受保人於預定受保旅程出發日期當日身處住所現場。
我們將就受保人就原定受保旅程中已支付及須支付,但未曾使用並無法退回之預付交通費用及/或住宿費用及/或 任何入境簽證或許可證之費用作出賠償,惟賠償不多於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