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利申,今次係我港女A本人同US based嘅一班律師進行中嘅另一壇野,所有事務與港女V以及我地兩人成立嘅SOS無關。
長話短說,港女A係同美國律師討論過後,理解到即使美國pass左香港人權法,但條law實在太新,冇一啲案例或者係既定程序去俾我地做制裁人權犯呢個動作。
因此,係美國律師們做過research同埋鋪左一啲network後,我地決定用返有例可循、於2012年在美國訂立嘅”Magnitsky Act”,全名”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 (《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
係呢條美國法例底下,已經有既定嘅程序去針對人權犯而由美國政府作出制裁。因此,港女A現正同當地律師準備緊唔同資料,係集齊後就會直接呈交俾美國Department of Justice以啟動程序。
呢個moment,我地最需要兼最能夠trigger到呢個程序嘅,係曾經被捕嘅手足,並且有以下其中一項經歷:
1. 曾經係新屋嶺拘留中心入面被警員暴力對待/sexual abused過;
或
2. 曾經係警署被拘留期間被警員暴力對待/sexual abused過
有過以上不幸經歷嘅手足,如果你希望能夠「以法制暴」、制裁違反人權嘅警員同埋默許/下令佢地咁做嘅上頭,我同相關律師有辦法搵出個chain of command,亦係提交俾美國司法部嘅各項文件中其中最重要嘅一項。
但!係!
要搵到個chain of command,首先,我地要有上述經歷嘅手足俾返口供我地佐證。
我唔能夠係度講太詳細,但如果你係其中一名不幸嘅手足,又願意支持我地嘅工作,懇請你聯絡我 – angiete@protonmail.com ,我會直接向你解釋我地嘅工作同團隊。
係度先鄭重聲明,所有港女A接收到嘅contact同內容,均只限於我本人同埋律師團隊處理;除非得到手足express consent同意,否則港女V同SOS並不會有任何手足cases嘅access。
又又,今次呢壇嘢謝絕媒體報導,真的非常感謝各位垂注。
只要仲有一息尚存,我本人同港女V都會各施各法,誓死追究警暴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