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幫個律師朋友出post,佢好熱心,希望大家到咗呢個階段唔好鬆懈,要繼續時刻提醒自己,唔好犯錯
此前已經有過很多文章、影片、資訊,教人被捕後的應對。不過截止近日,依然有手足受不住軟硬兼施的手段,呃呃氹氹就在律師不在場時落了口供。重要的事不妨講多幾次,希望令手足多一重保障,幫多一個係一個。
凌晨三點,你和其他被捕人士呆在殘舊的警署羈留室內,茫然地等。
想起被捕時被多名防暴重重壓著,有人甚至用棍毆打,你仍然心有餘悸。眾人滿身傷痕,已多番要求睇醫生,但都被警員以各種的藉口推搪延遲。不知過了多久,你被帶到一個會面室,警員叫你等等,稍後同你錄口供。等候期間,會面室的大門打開,路過的警察不忘拋下一句「DLLM死曱甴」、「信唔信打爆你」、「廢柴學人光復香港」等等。此時,你感到徬徨無助。明明你有權打電話聯絡律師,但你不太記得義務律師團的電話號碼,因此你更感無奈。又或者,你覺得自己夠堅強,不怕對方的壓迫,反正外界也未必有人知道自己被捕,自己應該可以應付錄口供。
你記得文宣提過,被捕後要說「我無嘢講」。聽到你話「我無嘢講」,這位原本態度相對良好的警員卻突然變臉,不耐煩地說:「唔講嘢唔得㗎喎,一定要講!」於是,你開始猶豫,究竟好唔好回答問題,思緒越來越混亂,甚至為了避免麻煩,想回答問題。
此時,若然未有律師到場,唯一能夠幫到你的人,就是你自己。你就是保障自己的最後一道防線。錄口供的警察會用盡方法攻破這道防線。恐嚇你只是眾多手段之一,有時候他們變得十分友善,跟你噓寒問暖,彷彿有別於那些兇殘的防暴。無論如何,警察就是警察,他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讓你開口給口供,將你入罪。
切記:唯一能夠保障你的答案只有一個:「我無嘢講。」
只要你堅持保持緘默,即使警察對你惡言相向,拳打腳踢,也無從逼你作供的,因為份口供紙最終仍須你簽名確實。只要你不同意口供的內容屬實,絕對有權拒絕簽名。 其實,只要大家記得「我冇嘢講」就夠了,其他事情可以交給律師。可是,時至今天,依然有手足受不住警察的威嚇,結果給了對自己不利的口供。為了讓更多人掌握「我冇嘢講」的重要性,本文將詳細解釋當中的道理。
1)警察未必有足夠證據 ── 除非你主動提供
證明你犯法的責任在警方。相反,你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也沒有責任回答任何問題。這就是保持緘默的權利。
開始錄口供後,警員會寫低你的個人資料以及拘捕你的時間、地點、罪名,問你有無野講,然後再問一系列的問題:為什麼在拘捕地點出現、認不認識旁邊的人、知不知道附近有示威集會、身上的口罩屬於誰等等。
不要以為警方已經掌握了許多證據。警察總會擺出一個「食硬你」的姿態,但背後可能空洞無物,缺乏證據。正如賭徒抽到一手爛牌,也不會到處告訴別人一樣。這時候,警方會更積極地引你開口。你一旦開口作答,說你某時曾於某地點出現,警方再不需要辛辛苦苦地蒐證,因為你的供詞將成為針對你自己的最強證據。
同樣地,被捕時,如果警員問你任何問題,你也絕對有權答:「我冇嘢講。」保持鎮定,不要急於解釋,慌忙之際,隨時說了對自己不利的說話。舉例:陳大文在回家途中,於沙田被捕,當時居然透露了自己剛才去了參加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港島遊行。原本可以針對陳大文的證據非常薄弱,但憑著他的說話,警方就有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證據了。
2)不要自作聰明,以為自己的答案一定對自己有利
法律上有很多陷阱,你是不知道的。例如,警察問:「被捕時你身上的雨傘有什麼用途?」雨傘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警方不能因此控告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可是,如果你的答案是「自衛」,那麼,你管有雨傘的意圖便與攻擊別人有關,警方反而可以因此控告你。這是真實案例,不是危言聳聽。類似的陷阱多不勝數,這只是其中一種情況,大家真的不要自作聰明。
此外,錄口供的主導權在警方,問多少問題皆由對方決定,他也可以根據你的問題追問。相反,你的狀態不佳,缺乏休息,根本無法確保你的答案準確無誤,前後一致。警察每天工作就是錄口供,懂得各種方法引人說話的方法,你如何以寡敵眾?明明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為什麼要陷自己於不義呢?
沒有人,包括法庭,可以指責你錄口供不說話、不合作。保持緘默是你最基本的權利,也是你的救生圈。若然警察跟你說,不回答問題會構成「阻差辦公」、「妨礙司法公正」等罪行,那純然是誤導。許多手足都是第一次被捕、第一次錄口供,因此會感到害怕、緊張、不安,那十分正常。希望大家仍能堅持「我冇嘢講」,守住最重要的一道防線。
3)「唔知道」、「唔記得」不等於保持緘默
警員問:「點解你身上有口罩?」若然你的答案是「唔知道」、「唔記得」,你實際上是回答了問題,這便成為你的口供。不要以為「唔知道」、「唔記得」就無敵。如果警方之後找到其他證據(例如別人的口供、CCTV等),證明你當時對某件事情其實是知情的,那麼,你尚未上庭抗辯,其可信性和可靠性已被大大削弱。
以下任何一款,都代表你行使緘默權:「我冇嘢講」、「我唔作答」及「我保持緘默」。除此之外的其他答案,都是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