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適用範圍
1. 非法集結(無論該集結是否暴動)
2. 未經批准集結
3. 警務處長已按《公安條例》第7或13條接獲通知、而並無按《公安條例》禁止或反對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
罰則
1. 上述一經定罪,罰款2.5萬元、監禁1年
2. 若拒絕遵從警務人員要求除去蒙面物品及核實其身分,一經定罪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檢控限期
干犯罪行當日起計的1年內展開
立法程序時間表
刊登憲報:10月4日
生效:10月5日
提交立法會:10月16日
有關「禁令適用範圍」提及《公安條例》第7或13條,內容如下:
根據《公安條例》第7條 , 舉行以下公眾集會須先通知警務處長:
(a) 超過50人的集會;
(b) 在私人處所舉行而參加人數超過500人的集會;
以及 (c) 並非在任何註冊學校或註冊學院,或任何獲認可社團或學校批准的教育機構等地方舉行且經該學校等的管理層同意的公眾集會。
根據《公安條例》第13條,舉行以下公眾遊行須先通知警務處長:
(a)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
(b)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
以及 (c)不屬警務處長藉憲報公告撇除的公眾遊行。
有冇法律JJ
http://video3.mingpao.com/inews/201910/20191004facecoverin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