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清楚有冇案例,但差佬包庇自己犯罪,濫用暴力,市民應該係可以私人檢控相關犯罪嘅差佬。
當然,私人檢控應該係好難而且費用會好貴,但有幾單嘢根本就證據確鑿,例如成班防暴圍毆個個問差佬良心去咗邊度個個我十分敬佩嘅𡃁仔。呢單野根本已經超越7警,朱經緯案入面嘅差佬濫用暴力程度幾百倍。
831太子站速龍暴打市民嗰次都係一樣。 仲有721元朗失職,棄下市民(包括孕婦)讓白衣人毆打不顧,之後放走所有白衣人。 唔知邊個差佬有份犯罪嘅話可以考慮告小隊隊長(例如速龍指揮官)或在場/分區指揮官。指揮官應該有command responsibility去管理好下屬, 或下屬犯錯應該立即制止,停職及處分。如果指揮官冇管理下屬或縱容下屬犯法(更甚者鼓勵犯法),理應同罪? 不知在香港法庭可否成立?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mmand_responsibility
如果可行,我諗好多人都會願意夾錢資助打有關官司。 泛民咁多打刑事嘅大律師,係咪可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