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要求
一、 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他們必須有足夠關連,如集結形式行事、共同目的;
二、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三、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當中有兩個可能:
在主觀準則而言,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意圖令人害怕他或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或在客觀準則而言,被告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必須是一名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會發生。
Source: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51358
依家係班黑警破壞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