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臨時政府約法十條》
就《宣言》,向香港全體居民宣布,成立香港臨時政府,香港主權屬全體香港居民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嚴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沒有承諾為相關特別行政區帶來《聲明》及《基本法》所賦予的民主、自由等公民權及政治制度。在香港人作出多次抗議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打壓態度、阻止香港民主進程前進,令港人無法忍受,故成立此臨時政府。
現告十令,暫作香港政局之敕處:
一)香港主權屬全體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享。
二)香港所以成文法、不成文法及相關所有習慣法例,將依舊實行。
三)因中華人民共和國違反《聲明》及《基本法》,故香港特別行政區之行政長官、政府官員均已喪失其治港正統權,此乃我等港人之同議。
四)香港臨時政府繼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統性地宣治香港之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及所有治理權。
五)繼承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及所有治理權,包括所有政府部門。
六)香港居民之所有生活不變,並享有所有公民權利。
七)本府政體有待約議,將於民主、自由、平等三範疇體制下訂立。
八)香港臨時政府應於民選成立立法機關後、民選而舉一政府元首,而後再訂承政體。
九)尊重一切香港居民政治自由、集會自由、示威自由。
十)無統一思想,僅以港為本、以良知為本、以自由民主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