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解係「動議撤回」而唔係「撤回」?
1. 政府「動議撤回」係逃避政治責任,死不悔改
其實要「撤回」,根據議事規則第64條,官員只要單方面係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中同立法會秘書講明,話會就「撤回」該法案發言,就可以宣布「撤回」法案。而且根據議事規則第64(3)條,咁樣撤回係不容辯論,不會請議員發言。
咁點解要咁麻煩「動議撤回」?雖然議案本身沒立法效力,但動議議案去「撤回」就代表呢個係立法會嘅決定。情況就好似政府推動一地兩檢同三隧分流呢d 重大政策嘅時候,政府都會嘗試得到立法會嘅「祝福」,表示「嗱,係立法會同意,endorse 我地做咖,有民意授權咖」。
因此,本身唔係民選嘅特區政府就可以同北京交代話修例「初心」無錯,同顧全林鄭顏臉。「嗱,係香港「部分」市民反對喳,立法會都endorse 我地撤回」,變相射波俾反對嘅市民,而唔係主動承擔起政治責任。
2. 要俾支持修例嘅建制派一個下台
因為呢個係議案,所以會安排係立法會大會俾議員辯論,提出修正案同表決。可以預見辯論呢個議案其實俾個機會建制派解釋點解轉軚,順便罵下政府,挽救區議會選情。
當然一定有d 人會用呢個平台向北京表忠,例如葉劉可能又話修例「初心」無錯,有人「妖魔化」,政府工作做得差等等,跟住投反對/ 棄權票,以向「支持送中」嘅選民交代,表示自己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總結:
我估「撤回」議案就一定過,不過有政府推卸修例失敗嘅責任俾香港市民之嫌;
呢種「撤回」可以話係政治妥協同幫建制派一把。
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歷史、規則及行事方式參考手冊: 「法案的撤回或押後處理 」11.134- 11.37
https://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procedur/companion/chapter_11/chapter_11.html#fn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