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大搜捕!拉左三個71入立會手足

9upfuc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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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YAjohn 2019-08-27 21:07:14
大家要繼續出來,唔可以怕白色恐佈
人民英雄唯唯 2019-08-27 21:07:46
試下唔好講:有速龍,走呀
講:「打狗,救人」


8.31 民陣遊行 直指中聯辦
9.01 機場 13:00
9.02 全港三罷

*6條命 *3隻眼 *700幾人被捕 *30幾人被捕後入院 *721元朗 *荃灣手足砍傷
*將軍澳砍人 *北角福建幫 *811葵芳太古等等

黑警唔駛諗住洗黑底
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不要打和,super 2019-08-27 21:08:28
721
人約黃昏後 2019-08-27 21:08:43
你覺得班狗做野仲講證據?
袋鼠國貧民 2019-08-27 21:08:51
Push
惡撚過狗 2019-08-27 21:08:51
真係逼我哋上梁山
醒啦香港人 2019-08-27 21:09:00
Vangaal(退休) 2019-08-27 21:09:22
香港新會然 2019-08-27 21:09:49
真誠對話
Ben.himons 2019-08-27 21:09:52
惡世紀 2019-08-27 21:10:02
自由臭靚閪 2019-08-27 21:10:09
徐步高都7個月後搜證啦 呢個政府冇野做唔出
dllmOnL79 2019-08-27 21:10:21
眼殘以為71個……
平宮博重 2019-08-27 21:10:31
暴動罪的確係有爭議
非法集結同暴動點介定?任班垃圾講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宇宙燈神 2019-08-27 21:10:32
林你老母鄭你老母 2019-08-27 21:10:57
冇事嘅 唔好亂
襄王有夢 2019-08-27 21:11:07
起左你底 食屎啦假膠 好好玩咩
外星人朗拿度 2019-08-27 21:11:25
點解佢地仲係香港⋯⋯⋯
京王線 2019-08-27 21:11:35
點捉到
C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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