搵到篇舊文,正正講緊《海牙公約》點解只限軍隊不限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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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世界列強召開和平會議並簽署《海牙公約》,公約明文禁止在主權國家之間的戰爭裡面使用「易於在人體內部擴張或壓扁」的彈頭(注十)。即使在毫無憐憫的殺戮戰場上,使用空心彈也被公認是在人道上違反「國際標準」,而且是115年前的「國際標準」,何況用來對付平民?我們親愛的香港警察卻百無禁忌,開心配備。
倒也不能怪責他們特別殘忍,《海牙公約》只管國家與國家的關係,不管國家與人民的事務,那條法律罅比維多利亞港更闊。有罅,你鑽唔鑽?於是幾乎每個國家都讓警察用變形彈頭射擊自己的人民,淪為慣例見怪不怪。
催淚彈的故事也大同小異。人類首次使用催淚氣體襲擊同類,是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裡法軍以此對付德軍。其後德軍有樣學樣,用得更濫,雖說毒性有限,終究仍是毒氣類別。戰後,各國於1925年簽署《日內瓦協定》嚴限化學武器,催淚彈亦在禁止之列。好了,不管掌握主權的中國抑或供應香港警察催淚彈的英國明明都簽署了《日內瓦協定》,為甚麼政總外的催淚彈還是放得璀璨如世紀末煙花?一如《海牙公約》,《日內瓦協定》只管國與國,不管國與民,就算香港警察的行徑形同戰犯,聯合國也絕不會派「維持和平部隊」來清他們的場。
國際條約的畸形框框不啻摑了「愛與和平」一巴掌。
為甚麼國家不能用空心彈和催淚彈攻擊其他國家?因為別人擁有充份武力使國家克制。為甚麼國家能夠用空心彈和催淚彈攻擊自己的人民?因為被剝奪了武力的人民不足以使國家克制。
為甚麼你沒有催淚彈?|心湖淬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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