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部 導言
2.釋義
集會 (meeting)指任何經召集或組織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而該聚集或集結是以討論一般公眾人士或某一類公眾人士感興趣或關注的問題或事項為目的,或是以在該等問題或事項上表達意見為目的,並包括當中有人為以上目的而在現場負責控制或領導,或企圖為以上目的而在現場負責控制或領導的任何聚集或集結,不論此等聚集或集結事先有無經過召集或組織;
但完全為以下目的而召集或組織的聚集或集結,則不包括在內 ——
(a)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
宗教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聚集或集結,或真誠地擬為討論屬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慈善、專業、業務或商務性質的論題,而以會議或研討會形式進行的聚集或集結;
不過
第III部 對集會、遊行及聚集的管制
17.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
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任何下述公眾聚集、集會、聚集或遊行,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可採取以下行動 ——
(a)對於非純為宗教目的而舉行的任何公眾聚集,不論第7或13條是否對其適用,均可阻止該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該公眾聚集,或更改該公眾聚集的地點或所經路線;或
(b)對於純為
宗教目的而舉行的任何公眾聚集,或在非公眾地方的處所或地方召集或舉行的集會,或任何不論屬於何種性質或在何處舉行的聚集或遊行,
均可予以停止或解散。
source: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