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警一向唔識/唔跟法律程序
佢地覺得自己執法大撚曬
而家再極端d
所以咁樣柒法真係好正常
”有次L代表警方做檢控,警方口供稱截查一個道友時,搜出一玻璃瓶,內有「五分一樽」美沙酮。誰知一上庭,才發現阿蛇做嘢大有問題。一是化驗報告說,「玻璃瓶中驗出美沙酮的痕跡」,留意是「痕跡」,並非「五分一樽」;二是證物中忽然出現一個小膠瓶,而這是警方口供從未提及,也是L完全不知道的證物。
L問膠瓶哪兒來,阿蛇就自信滿滿地解釋:「我哋見個玻璃樽好似漏水,咪將啲美沙酮倒落個膠樽度囉,呢隻膠樽喺差館好多。」L一聽,內心已飛出一百萬隻鵰。起訴的關鍵,在於證據鏈環環相扣,無合理疑點,這是常識。把藥物從疑犯身上檢出的瓶子,注入一個來歷不明的容器,有污染可能,證物就不可信。法官聽了警員的話,宣佈退庭,鐵青着臉對L說:「請你同控方傾吓點審落去。」言下之意,是表證不成立,倒不如撤銷控罪,無謂浪費法庭時間。
L一口氣數了四五個case,例如警員拘捕藏毒少女,竟在落口供前帶她到後樓梯談話三分鐘,警員備忘錄卻沒有這三分鐘的紀錄,警方就此輸了官司,諸如此類的案,都因為阿蛇沒按程序辦事,令罪犯得不到法律制裁。L說:「由拉人到上庭,通常等至少三個月,差人都係人,記唔清楚,口供有甩漏好正常。以前啲官多數assume警察係誠實可靠證人,所以警方口供即使有少少問題,法官都會信納。但以我個人觀察,雨傘運動後越嚟越多裁判官,尤其係比較後生嗰批,已經唔再隨便相信警察口供,搞到檢控有困難,犯咗法都分分鐘打甩。令香港變逃犯天堂嘅,唔係咩逃犯條例漏洞,而係警察形象變差,連法官都懷疑佢哋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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