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任何人認落order,隨時要坐
「29. 僱員疏忽作為或不作為的罪行
(1) 港鐵公司的僱員如 —— (由2007年第11號第36條修訂)
(a) 在與其職責相關的情況下,疏忽地作出或疏忽地不作出任何與已投入運作的鐵路部分或鐵路處所部分的狀況或運作有關的事情;及
(b) 因作出或不作出上述事情而危害或相當可能危害在鐵路上或在鐵路處所內的人的安全,即屬犯罪,並且 ——
(i) 除第(ii)段另有規定外,可處第2級罰款;或
(ii) 如(a)段所述的作出或不作出有關事情導致在鐵路上或在鐵路處所內的人嚴重受傷或死亡,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就本條而言,疏忽指僱員沒有採取一名合理的僱員在有關的處境下會採取的謹慎態度,或沒有運用一名合理的僱員在有關的處境下會運用的技巧。」;
「30. 故意危害安全的罪行
任何人如 ——
(a) 故意作出或故意不作出任何與鐵路或鐵路處所有關的事情;及
(b) 因作出或不作出上述事情而危害或相當可能危害在鐵路上或在鐵路處所內的任何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