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管理局附例好似唔比集會??
17.妨擾及煩擾
(1)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適用區的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人造成妨擾或煩擾的行為。
(2)除獲管理局許可外,任何人不得 ——
(a)以任何形式或方式進行任何音樂、戲劇或其他表演;或
(b)舉行任何妨礙機場的正當使用或營運的聚會或集會。
(3)任何人在附例適用區內時,不得處於因服用任何酒精、藥物或毒品而致神智不清的狀態。
18.妨礙行為
任何人不得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 ——
(a)故意妨礙或干擾 ——
(i)機場的正當使用;或
(ii)任何獲授權人員或獲授權人執行本附例委予他的任何職責或行使本附例授予他的任何權力;或
(b)在附例適用區的任何部分放置任何物件或東西,而其放置方法可導致人或車輛的流通受到妨礙或限制。
19.對使用言語和行為的限制
任何人不論何時均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亦不得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不快的行為。
20.遊蕩
(1)任何人不得在無合理因由的情況下在附例適用區的任何部分遊蕩。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在無合理因由的情況下在附例適用區的任何部分遊蕩,獲授權人員或獲授權人可要求該人離開附例適用區或其任何特定部分。
(2)任何人被獲授權人員或獲授權人依據第(1)款要求離開附例適用區或其任何特定部分後,不得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繼續留在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