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度係咪有啲反對丁屋申請嘅常用理據?
//綜合村民過往提出反對小型屋宇申請的各種理由,可歸納為四類,地政處會以下列適用的方法來處理。
(一) 風水反對
每一鄉村透過村務委員會或村民大會,訂立該村範圍內受風水
影響地點,如祠堂,伯公,大王爺,廟宇,風水樹林等,及建
議離開這些地點可以容許建屋所需的最少距離,交由地政處考
慮。地政處諮詢民政事務處或其他有關部門後,便會審核該村
各個風水影響地點及建屋所需最少距離,然後製備標準圖則,
供該村專用。以後若有以風水理由反對建屋者,將以該標準圖
則為依據,如擬建屋宇位於風水影響範圍之內,則反對有理,
否則反對無效。如有修改,須村務委員會/村民大會重新釐訂準
則,再交地政處審核,然後修改圖則。如某鄉村未能達成共識,
引致無法製備標準圖則,則採用甲部所述三級階層處理方式,
就每一個「風水」反對個案作個別考慮。
(二) 反對「越村」及「移居村民」申請
就「越村申請」及「移居村民申請」提出反對的人士,必須是
擬建屋宇所在鄉村的原居村民。一般而言,其他人士包括外來
移居者及非原居村民,並無資格提出反對。上述反對個案須由
當村原居村民大會議決,地政處一般都會尊重大會決定,但地
政處會議亦保留最後審批決定權。如當村原居村民大會對某個「
越村申請」或「移居村民申請」未能達成協議,地政專員會尋求
鄉事委員會或鄉議局的協助,經地政處會議議決後才會繼續處
理該申請。
(三) 懷疑申請人原居民身份個案
如地政總署或地政處接獲投訴,指控申請人並非新界任何認可
鄉村的原居村民,縱然申請人的原居民身份已獲原居民代表或
鄉事委員會主席 / 副主席以法定聲明證明,當區地政處仍須就
該投訴作出詳細調查。申請人有可能被要求提供家族資料,祖
業歷史及祠堂 / 祖墳資料等,以作調查。如發覺投訴並無根
據,地政處會通知投訴人調查結果,並依照上文甲部所述程序
處理該申請。
(四) 涉及環境方面的反對理由
其他如「通道受阻」,「去水渠改道」或「景觀受影響」等反對
理由,地政主任會諮詢其他部門意見,提供解決方法,然後交
由高級地政主任決定接納或否決反對,並以書面通知反對人及
申請人及詳細解釋理由。反對人或申請人有十四天時間進行上
訴,上訴將交第二階層處理,最後由地政處會議議決。如十四
天內無接獲上訴,地政處會繼續處理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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