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地睇下案例講D咩
後來終審法院在2005年判決高級警司冼錦華案時,曾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下五項犯罪元素定義,包括
1. 身為公職人員;
2. 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情況下;
3. 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 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
4. 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
5. 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在這五項元素中,「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就是指涉案公職人員的輸送利益行為。洗錦華案案例,定出輸送利益作為定罪的一個必要條件。
大家再諗下尋晚元朗事件,有冇公職人員包括八鄉分區指揮官李漢民
元朗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
甚或至黎緊11月會接任CP,同鄉紳過從甚密既鄧炳強會唔會有任何失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