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層面,有兩條條例限制切斷網絡的情況出現,包括《電訊條例》106章13條指,若行政長官認為已發生緊急情況,可簽署手令接管或使用電訊電台,或對其加以控制,手令有效期不多於一週,但可以連續每週發出。條例沒有列明何謂「緊急情況」。另一條《緊急情況規例條例》241章2條指,「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換言之,不管是全港性的封網,或者是局部地區封網,香港都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才能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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