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投訴
你可用以下方式投訴電視或電台廣播內容:
郵寄或傳真投訴至通訊事務管理局(下載投訴表格 );或
郵遞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0樓通訊事務管理局
傳真號碼:(852) 2507 2219
採用投訴表格 電郵至通訊事務管理局
投訴一般應以英文或中文提出。不過,通訊局了解部分社會人士,如少數族裔人士可能需要透過翻譯以使用我們的服務,通訊辦已就此作出安排,詳情請瀏覽通訊辦網站
http://www.ofca.gov.hk/tc/contact_us/support/index.html。
通訊局在處理投訴時需檢索和調查有關錄像。如你欲作出投訴,應在有關的廣播內容播出後盡早提出,否則通訊局可能因相關錄像已不再存檔而無法處理你的投訴。在作出投訴時,你需要就投訴提供足夠的具體資料,例如:所投訴的節目、廣告或其他廣播素材的名稱;播放機構及頻道;確實的播放日期及時間;以及簡述所投訴的廣播內容及投訴事宜等。現時本港的廣播頻道越來越多,投訴人應提供足夠的具體資料,讓通訊局能夠確認有關廣播素材及處理有關投訴。如果資料不足及不夠具體,通訊局將無法確認有關廣播素材及繼續處理有關投訴。
投訴廣播內容須知
通訊局會按照經諮詢市民及有關持牌人後發出的業務守則來規管廣播內容。在節目內容方面,節目守則定出節目大體上應當遵守的標準。守則的範疇包括品味與雅俗標準、描繪性及暴力的手法、言語的使用,以及對兒童的保護等。詳情可參閱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 及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 。
廣告守則就廣告及節目贊助的表達手法和內容訂定標準。廣告必須合法、健康、誠實及真確。節目若有贊助,必須清楚表明為贊助節目,令觀眾 / 聽眾知道贊助商的身分。詳情可參閱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 及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 。
任何事宜,如不受《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第IIIA部、廣播牌照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業務守則的規管,則不屬通訊局的規管範圍。舉例來說,這些事宜包括:
節目的剪輯
故事情節
音樂 / 歌曲 / 節目內容的選擇
節目主持 / 嘉賓 / 藝員的人選及表現
娛樂及虛構節目的準確性
https://www.coms-auth.hk/mobile/tc/complaints/procedures/tv_radio/lodging/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