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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凌晨約一點,九龍灣「連儂牆」,一名著灰色衫的中年肥佬,連環出拳重擊兩位義工頭面,兩位義工毫不自衛,警員接報到場,將該名男子帶上警車,而幾名傷者則由救護員治理。美港牧師卜嘉夫(Pastor Bob Kraft)話「在美國,無端遇襲,可用武器或拳頭還拖,甚至殺人,完全合法。真香港人被英國普通法洗腦,任人打到殘,打到死,都不自衛,淨係指擬警察保護。無撩人而遇襲都不自衛,直情戇瞿(音居)無釐頭。」
美港牧師卜嘉夫(Pastor Bob Kraft): 在美國,如果受到襲擊,而採取行動自衛,有以下合法選擇。 一,走人。 二,用槍、刀、胡椒噴霧器,電擊槍(全部合法擁有)或任何你必須使用的東西,阻止襲擊者。 三,用拳頭還擊。
如果採取自衛行動,您不會被控犯法或被捕。如果要上法庭(即使襲擊者被殺),你可辯稱當時合法自衛,一經證實,必判無罪。
這是理性恰當的法律。
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La Voie案,395 P.2d 1001(1964),法院寫道:「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並且確實相信,有被殺的危險,或身體可能受到重大傷害,迫在眉睫,即可採取行動自衛,必要時甚至可取人生命,即使事後證明一場誤會,或當時錯誤評估真正危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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