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香港善導會模擬法庭比賽第二回合初賽的模擬案件中,香港理想中學學生陳思齊於放學後,在校內被同學張子明作勢攻擊,於是揮動手上T尺,結果擊中張的額頭,導致其身體造成傷害。控方港島民生書院及辯方彩虹邨天主教英文中學都以「被告當時的反應是否『自衛』的一種」為主線展開辯論,而比賽中的法官陳永豪大律師於總結時亦認同這是全案唯一爭議點。究竟在法律上,是否因為「自衛」而傷人,就不會被定罪呢?
答:「自衛」這個概念來自普通法,定義一般可以在法律案例上看到。這個概念主要是適用於涉及傷人的案件,例如謀殺、誤殺或毆打,法官在判案時通常會看兩個條件:第一、當事人是否需要用暴力;第二、當事人所用的力度是否合理和相稱。如果這兩個條件都符合,而「自衛」這個抗辯理由可以成立的話,當事人是可以完全無罪的。
各位巴絲要學識保護自己!
Source:http://www.etvonline.hk/web/court/paus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