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第1章第2條

《警察通例》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第46條制定,條例規定所有警務人員必須遵守《警察通例》。
《警察通例》 第6章第1條

於示威期間,多名警員不合理使用武力, 明顯失去自我節制能力,亦公然違反此條例。
於7月7日九意區遊行期間,警員進入地盤搬運鐵枝及磚塊,企圖與不良分子作出可疑行為,公然違反此條例。
《警察通例》 第6章第1(34)條


於7月5日,警察評議會職方協會去信英國工黨議員古德曼,要求古德曼向該警司及警隊道歉。及於7月8日,警察員佐級協會發聲明,向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投訴泛民立法會議員。顯然地,該兩個協會非因執行職務參與政治活動,違反政治中立,亦公然違反此條例。
《警察通例》 第6章第1(31)條

於6月12日金鐘集會期間,警員多次對市民作出恐嚇及威脅性言辭,包括向記者高叫「記你老母」,對在場宗教人士高呼「叫你耶穌落嚟見我」,及對示威人士呼喊「自由閪」,以上種種乃不當的行為舉止,嚴重損害警隊聲譽。
於7月7日旺角清場行動時,多名警員穿著T-Shirt及短褲執行職務,其衣著及儀表明顯不恰當,公然違反此條例。
《警察通例》 第6章第1(44)條

於7月7日旺角清場行動時,有市民遭警員無理阻截,並在不合理情況下要求市民解鎖手機,在市民多次拒絕下,警員仍強行逼使市民解鎖。警員更威脅市民不要向外透露其無理搜查,否則警員有權公開市民的住址。以上行為明顯在得不到市民的同意下作出強行搜查,其後更企圖對市民的個人資料作非法用途,公然違反此條例。
寫住咁多先。目前,各位如要投訴,在沒有獨立調查委員會下,暫時只能向監警會投訴。雖然監警會能力受質疑,但市民仍要作出投訴。因為現時監警會收到的投訴個案只有數十個,政府便有理由推搪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沒有必要,但若然投訴數字大幅上升,對成立委員會便有更大說服力。最低限度可以令監警會有關人士為處理投訴疲於奔命。但投訴人必須注意,投訴前必須考慮自身安全,
在自身安全情況下,向監警會作出投訴,並只提供有限度的個人資料作聯絡用途。
在自身安全情況下,向監警會作出投訴,並只提供有限度的個人資料作聯絡用途。
在自身安全情況下,向監警會作出投訴,並只提供有限度的個人資料作聯絡用途。
歡迎市民繼續研究《警察通例》。
監警會聯絡方法
https://www.ipcc.gov.hk/tc/other/contact_us.html

供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pg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