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被告陳國禎被控於2018年2月4日下午至翌日凌晨,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某大廈內非法囚禁和2度強姦36歲女事主。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去年2月4日中午致電事主,藉詞與她一起購物要求與事主相見,豈料見面後被告要求事主一起前往位於通菜街的劏房寓所單位。事主不情願下最終仍答應被告要求。稍後事主欲離開並返回工作崗位,但受到被告阻撓。事主上司懷疑她曠工並致電了解狀況,事主電話中哭訴求助,被告見狀便怒火中燒,一手奪去事主手機後毆打她的面部,其後更脫去事主衣服後強姦她。
事主稍後趁被告出單位外徘徊,用被告手機發短訊給丈夫,惟事敗遭被告發現,被告揚言:「你係咪打畀警察。」然後再次毆打女事主。被告後來突然憐香惜玉,主動替事主塗藥膏,然後再次強姦她。
被告完事後出外用膳,事主趁機逃出單位,但她怕下樓時遭被告碰過正著,反而向上跑並躲在大廈天台,直至翌日凌晨4點事主才敢逃出涉案大廈乘的士回家。期間事主借用「的哥」的手機向丈夫哭訴,丈夫聞訊後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