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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捕需知
行動前:
請準備一個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需要在事前知道你的中英文姓名,
並在你被捕後知道你在哪間警署,然後冷靜地聯絡法律支援。
諗定你所有物品既用途同解釋
(比如手套係行山/爬山用.. 之前個袋行完山唔記得拎走之類)
(比如XX係XXX用.. 之前個袋XX完唔記得拎走之類)
衣著盡可能不引人注目
被拘捕時:
查身分證一定要比, 但搜身同袋可以要求返警署
警察要有合理懷疑才可將你拘捕,更必需告訴你被拘捕的罪名。
被捕時請記下拘捕你的警員編號、被拘捕原因及罪名。
到警署後,警察會扣留你的所有物品,物品很有機會離開你的視線,
手機入袋封口, sim卡 Sd卡手機及電池分開痴紙入袋封口,袋上抄下sim卡 Sd卡手機編號及電池型號,亦請自己抄下一份 故應考慮後果,決定帶/不帶敏感物件和資料在身。
拘捕後,你說的所有話都有機會成為口供,就算不是正式落口供(在警車上、警局中等候時),所有與警察的「閒談」也有可能成為有助警察調查的線索,可免則免,不要與警員閒聊,警方絕對不是朋友
你有權拒絕說話、回答問題或簽署任何文件。
返抵警署:
在任何時候,若身體不適,你有權利要求暫停程序,到醫院接受治療(小心會使你離開你的同伴,可能令你孤立無援)。一般情況下,除電話、地址、身份證號碼外,你有權拒絕說話、回答問題或簽署任何文件。
你可要求對外聯絡,首先務必聯絡緊急聯絡人,eg: 聯絡家人、朋友或者,律師通知你所在的警署及罪名,並確保他知道與你身份證上一致的中文全名,尋求法律支援。
如沒有認識的律師,可要求警方提供律師名冊,警方不能因為你講不出律師的姓名而拒絕讓你與律師見面
你會取得一份《拘留人士通知書》,了解自己在扣留期間的權利,《通知書》可自己保存。
最長拘捕時間是48小時(只有案情嚴重或有合理理由,警察才可拘留48小時)。
警員可能會要求搜身,但若果沒有合理理由,警察不可以要求你脫衣搜身。
你可以要求休息及飲食
若遭警方不合理對待(特別是牽涉暴力、威脅、承諾優待),向警署的值日官投訴,並要求記錄及提出要求到醫院檢驗傷勢
4. 落口供:(要小心!!!)警員會告訴你「依家唔係事必要你講,但係你講嘅都會用紙用筆記低,成為呈堂證供,你明唔明白?」你不用回答任何問題,包括名字或個人資料
無需回答任何問題及簽署任何東西
除了姓名、住址及身份證,其他問題可以不答。當警方要求你出示身分證,請即出示,但隨即保持緘默
有不少人在警察的軟硬兼施下,簽署了口供紙承認控罪(good cop bad cop trick)
在律師未到場協助前,除個人姓名外,無需回答警方任何問題,千萬不要誤信「簽左份野就走得」。
因此我們在此提醒大家作口供時應注意的地方:
一定要要求律師先 「落完口供才見律師」是大話。應先見律師﹑後落口供。
你不一定要說話或回答問題,除非是自己想講;但所說的話警察會用紙和筆記下,並可能會用作呈堂証供。在律師未到場前,警方任何提問都無需回應,假如警方要錄取口供,你可選擇回答:「我無野講」。
如認為警方盤問時間過長,可要求警方給予休息時間
你可在律師陪同下接受問話被警察問話後,會獲得一份口供的副本;
在未得到副本前,可拒絕回答其他問題。警察不可以威迫、利誘等不當手段向你索取口供。
完左口供後,記緊核對口供紙上係咪全部都係「我無野講」,如果唔係…可以改,立即改!!!
保釋
若警方不批准保釋,應再要求見律師(若不批准見律師,要記住時間地點)
離開警署時你可取得:
(如有做擔保)擔保紙(擔保條件、上庭或轉擔保資料)
控罪書(控罪名稱、案件簡介)
口供紙
扣留的物品
警方必須紀錄所有檢獲物品,除非用來做證物,否則必須物歸原主。
如有遭警察打傷,應於完成程序﹑離開警署後,立即到私家診所驗傷。
最後,記得要問警方拎口供副本! 要拎口供副本! 要拎口供副本!
無論街上定警署,請立刻開啟以下模式:
1. 請勿與警察交談
警方絕對不是朋友,你一言一談都有機會成為警方對你作進一步搜查的資訊,因此被捕後只要緊記──保持緘默。
2. 無需回答任何問題及簽署任何東西
在律師未到場協助前,除個人姓名外,無需回答警方任何問題,千萬不要誤信「簽左份野就走得」。
3. 在律師未到場前,警方任何提問都無需回應,假如警方要錄取口供,你可選擇回答:「我無野講」。
4. 完左口供後,記緊核對口供紙上係咪全部都係「我無野講」,如果唔係…可以改,立即改!!!
5. 最後,記得要問警方拎口供副本! 要拎口供副本! 要拎口供副本!
在甚麼情況下,警察可以在公眾地方截停及查問我?我是否必需要回答他們的問題?
截停及查問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條,警務人員有權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並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查問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時間干犯任何罪行。至於怎樣才是「形跡可疑」,則純粹按照警務人員之主觀判斷而定。話雖如此,警務人員必須有真實懷疑,才會採取行動。
《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9條容許警務人員以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之目的,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作查閱。在此情況下,任何人如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屬違法。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C(2)條,警察及入境事務主任亦有權向任何15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查閱身分證明文件。如無合理解釋而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屬違法。此條例並不適用於留港不超過180日之外地訪客。
保持緘默的權利
警務人員有權依照上述條例而向任何人作出查問。但普通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8條的第11(2g)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可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或被迫認罪,亦即是說,每個人都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在這項保障下,市民或可拒絕回答警務人員的提問。但如有任何駕駛者涉嫌觸犯與道路交通有關的法例,或牽涉入一宗交通意外,該駕駛者便須在警方要求下,向他們提供其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63條)。
2. 法律流程
被捕在警署拒絕保釋但請自行衡量風險
如需法律諮詢尋求當值律師,在裁判庭之案件由當值律師負責,法律援助主要適用於在區 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所有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均不屬法律 援助的範圍。假如你在裁判法院被起訴,你應向有關裁判法院的當值律師計劃聯絡事務處尋求協助 。當值律師計劃在所有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及死因研究庭為合資格的被告人提供執 業律師出庭辯護。服務在所有裁判法院均設立法庭聯絡處。被告人若需此項服務,可到應訊之裁 判法院法庭聯絡處申請。本處職員亦會主動聯絡被扣押之被告人,以便在其案件首度提堂時,安 排律師出庭辯護。
當值律師服務之法律諮詢中心
可 供 預 約 時 間 為 下 午 6 時 2 5 分 至 下 午 7 時 4 5 分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處( 星 期 一 )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一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四 樓電 話 : 2158 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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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能被告罪行全文
1.1.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A條: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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