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而家係 Rule by law 唔係rule of law
以法管治(rule by law)
因為「人治」有很大問題,有時甚至會令政府自己很難管治下去。舉例說,若人民每次做每件事,都會因為當權者的心意而有不同後果,那人民還會服氣嗎?若我們每做一件事,都不一定知道當權者的心意,不知能不能做,那還會有人做新的投資嗎?因此人治的社會很難有很大的發展,而且很多時候政府還不一定那麼容易管治。所以,我們就發展出所謂的「以法管治」。「以法管治」,就是指政府會制定法律,並以法律作為管治手段,去達到他想要的效果。因為法律是普遍的,所以人民有個基本的標準,知道有甚麼可以做,有甚麼不可以做。而且我們可以大致假定這些標準不會亂變,使我們可以以此作為做任何決定的基礎。
但要留意的是,在「以法管治」的社會中,法律只是政府的工具,是政府工具箱中的其中一件法寶。就像一切的工具都聽命於主人一樣,法律就只是在政府有需要的時候拿來用,但工具卻不會反過來控制主人。所以在「以法管治」的社會中,法律並不用以限制政府的權力。一般市民的行為受法律所限,而且在一般只涉及市民的情況下,法律也有個穩定的標準。但情況涉及政府的時候,因為法律只是政府的管治工具,而真正在管治的還是政府,所以政府所做的事就不會為法律所限。在這樣的社會下,若普通市民的權利受政府侵害,市民是很難透過法律途徑來取回公道的。因為真正的老大還是政府,而不是法律。法律上有沒有問題,最後還是政府說了算。所以英文說的還只是 rule by law。
法治(rule of law)
但在真正的法治社會就不一樣。「法治」英文是 rule of law,由「by」轉成「of」,指的就是法律不再是管治者的工具——法律本身才是管治者。法律就是最終的管治者時,政府就不是在其之上了,反而還要受其限制。因此,在法治社會中,法律不僅僅用來規範市民的行為,更重要的是,它也限制了政府的公權力。政府做的事,也受法律所規管。若政府違反了法律,市民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政府停止,以致討回因為政府犯法令你所蒙受的損失。我們常常聽到的「司法覆核」,就提指市民入禀法院,指出政府所做的事違法,要求政府停止或待法庭宣告政府所做的決定無效。所以法治跟以法管治的最大分別,就在於究竟法律能否有效限制政府的權力,成為真正管治者。
source :
https://corrupttheyouth.net/2016/12/22/%E5%93%B2%E5%AD%B8%E6%A8%B9%E6%B4%9E%EF%BC%9A%E4%BD%95%E7%82%BA%E6%B3%95%E6%B2%BB%EF%BC%9F/